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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大病患者救助标准大幅提高
贯彻落实民生工程再推新举措
索引号 | 719776475-GK-2010-27975 | 发布日期 | 2010-02-23 15:46 |
来源 | 安康日报 | ||
内容概述 | 我市大病患者救助标准大幅提高 |
为解决大病患者看病贵、负担重等问题,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2010年1月1日起建立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基金制度,救助金额最高可达8万元。同时,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互助基金统筹标准和支付限额,由原来的每年度最高支付10万元调整为每年度最高支付20万元。加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万元,每个参保人年度支付额最高可达32万元。
据了解,大病互助基金由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筹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元,大病互助基金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大病救助基金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1%筹集,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不划转个人账户。大病救助标准根据个人负担金额分为四个救助段,即:个人负担金额10001-30000元、30001-50000元、50001-70000元以及70001元以上,救助比例分别为:40%、50%、60%、70%,最多救助不超过8万元。大病救助办法是,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内,凡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将上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病人结算单》与社保经办机构《医保基金拨付通知》复印件,交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经办人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大病救助基金审核表,参保患者或家属按表中项目填写后,交单位经办人统一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救助款项拨入参保人单位账户。医疗总费用单次在10万元以上的患者,按基本医疗保险核算后,将直接进入大病基金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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