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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541国道岚皋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5-0027 发布日期 2024-12-03 18:06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内容概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541国道岚皋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2月3日—2024年12月9日(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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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市生态环境局对541国道岚皋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2月3日—2024年12月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15-3283067  传真:0915-3283215
  邮箱:sxakhpk@163.com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政府行政大楼19楼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环评科     
  邮编:725000
序号 文件名称(全文链接) 文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541国道岚皋花里至八仙公路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pdf 安环函〔2024〕203号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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