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及《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其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作废。请机动车所有人及时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汉滨辖区达到报废标准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明细表(52辆)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警大队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