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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对31辆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公告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4-2582 发布日期 2024-12-09 11:38
来源 市公安局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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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现对以下31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进行公告,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31辆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信息表

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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