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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4-2439 发布日期 2024-09-23 09:19
来源 市民政局
内容概述 加快构建覆盖全面、保障适度、普惠均等、质量可靠、权责清晰、共建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3号)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我市实际,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形成了《安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现将《安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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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加快构建覆盖全面、保障适度、普惠均等、质量可靠、权责清晰、共建共享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3号)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我市实际,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形成了《安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现将《安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基本养老服务在实现老有所养中发挥着重要基础性作用,各县(市、区)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作用,定期研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结合实际制定发布县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必须涵盖市级清单项目),健全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清单项目落实,稳步提升基本养老服务质效。各相关单位要将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作为改善民生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配套措施,强化投入保障,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切实增进老年人福祉。各县(市、区)定期向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安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实情况。


安康市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 年9月20日


安康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服务类型

责任单位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

物质帮助

人社

2

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领取待遇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

物质帮助

人社

3

老年人

能力综合评估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市医保局

4

高龄补贴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

本市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市民政局

5

养老服务补贴

为经济困难家庭重度和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

物质帮助

民政

财政

6

特困供养人员

照料护理补贴

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安排用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开支;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料服务协议支付给受托方。

经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

照护服务

民政

财政

7

家庭适老化改造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

60周岁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失能、高龄、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财政局

8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养老护理员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助。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照护服务

人社

民政

9

最低生活保障

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

物质帮助

民政

10

特困人员救助

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60周岁以上特困老年人

照护服务

民政

11

特困人员救助

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需要集中供养的60周岁以上特困老年人

照护服务

民政

12

特殊困难

老年人巡访关爱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6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关爱服务

民政

13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提供集中供养保障,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医保结算等医疗保障。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

市卫健委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医保局

14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服务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照护服务

民政

15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物质帮助

民政

16

流浪乞讨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临时食宿、疾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物质帮助

民政

17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展上门巡诊、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照护服务

卫健委

18

旅游服务

市域内旅游景区景点为老年人提供引导服务、咨询服务,优惠政策。

全体老年人

关爱服务

文旅广电局

19

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设置无障碍设施。

全体老年人

关爱服务

市文旅广电局

20

公益性文化单位向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艺演出活动、陈列展览活动、电影放映活动、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活动、阅读服务活动、艺术培训活动,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全体老年人

关爱服务

市委宣传部

市发改委

市文旅广电局

21

城市公共交通

工具服务

老年人乘坐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享受票价优惠。

全体老年人

关爱服务

交通

22

就医便利服务

为老年人就医开设“绿色通道”。

全体老年人

关爱服务

卫健委

23

法律诉讼服务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低保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老年人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司法局

24

公证服务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司法

25

自愿随子女

迁移户口服务

按照有关政策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关爱服务

公安

26

子女护理假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按《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落实老年人子女护理假。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子女

照护服务

市人社局

27

养老服务扶持项目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按照标准发放床位一次性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

政策扶持

民政

28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养老机构费用减免

政策扶持

发改委

民政

备注:服务项目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各部门按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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