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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安康市应急管理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康市2024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工信字〔2024〕50号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4-1735 发布日期 2024-07-18 16:02
来源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内容概述 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陕西省2024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陕工信发〔2024〕184号)要求,现制定《安康市2024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就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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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市级相关单位:
  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陕西省2024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陕工信发〔2024〕184号)要求,现制定《安康市2024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随文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就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年度计划摸排。请各县(市、区)政府,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管委会于7月19日前,以人民政府(管委会)正式文件上报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摸排计划报告及《安康市2024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在日常工作中相关行业部门发现新摸排出的落后产能要及时动态新增纳入计划,经属地政府同意后予以退出。
  二、按时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请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收集汇总各自负责领域内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分别于2024年7月19日前、12月底前报送《安康市2024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统计表》。
  三、严格做好现场验收。对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要严格按标准开展市县两级现场验收,逐户企业出具《企业落后产能退出验收意见表》,收集整理并保存好落后产能拆除前、中、后影像及相关文字资料。
  四、全面做好年度工作总结。请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于2024年12月30日将本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科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安全办,联系电话:3219921)。

安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安康市应急管理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安康市2024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依法依规推动我市落后产能退出,现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印发的《陕西省2024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陕工信发〔2024〕184号)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水泥、有色金属、化工、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适度扩大依法依规退出的行业范围),按照综合标准体系要求,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落实部门联动和政府负总责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缓解产能过剩矛盾,改善环境质量,优化升级产业结构;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进一步健全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能耗方面
  1.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深入开展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聚焦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抓好重点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察,发挥强制性节能标准约束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持续做好节能诊断,针对重点用能企业提出节能方案和具体措施。
  2.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对水泥、有色金属、化工、冶炼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3.加快淘汰重点用能落后产品设备。严格执行《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将产品设备能效水平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重要技术依据,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和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必须达到节能水平,优先使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产品设备。结合节能监察,督促企业加强产品设备能效管理,依法依规淘汰老旧落后用能产品设备。
  4.依法依规推动能耗不达标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二)环保方面
  1.严格项目审核审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污染排放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对建设项目加强环评审批准入监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加强排污许可管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落实政府属地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加强污染治理技术指导,对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加强指导督导,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出重拳”。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梳理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拓宽抽查范围,不断强化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公开。
  3.加强日常动态监管。持续加强重点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监管,进一步完善以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督促排污单位按统一要求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充分利用自动监控的非现场监管机制,强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开展超标数据核查和执法监测,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4.依法依规推动环保不达标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能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三)质量方面
  1.严格生产许可管理。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做好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公开企业获证情况。配合省市场监管局严格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和强制性标准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2.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实施细则等要求,全面加强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属实的违法行为。
  3.加强产品质量抽检。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围绕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和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信息,督促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依法依规推动质量不达标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能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四)安全方面
  1.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监管档案,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政策法规宣传和安全培训教育,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指导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依法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执法。紧盯重点企业、关键环节、重要时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督查检查,深化重大事故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用好追责问责利器,依法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联合惩戒、“一案双罚”等手段,落实行刑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3.依法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按照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加大企业安全生产落后工艺、设备等淘汰退出力度,鼓励支持企业及时更新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持续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提质增效。
  4.依法依规推动安全不达标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市应急管理局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职能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五)技术方面
  依法依规推动技术不达标落后产能退出。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市县协同。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把握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妥善处理可能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强化与市级相关部门沟通对接,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加强常态化执法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开展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了解掌握各自领域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组织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
  (三)加强政策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职责分工,充分利用有关政策和资金,对符合现有支持政策范围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开展转产转型。统筹用好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政策、差别化信贷政策等,倒逼落后产能退出。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等方式,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落实土地政策,盘活土地资源。
  (四)做好信息公开。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在网站公告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传真等,制订和完善举报工作流程,及时查处相关举报事项(线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应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
  四、工作进度
  (一)全面部署阶段(7月中旬前)
  7月上旬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研究部署本领域2024年度落后产能退出具体工作。
  7月中旬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经贸科技、发展改革、生态环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全面梳理摸排本地区落后产能,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制定本地区2024年度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计划,于7月19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市、区)要切实吸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各级环保督察发现的淘汰落后产能不力典型案例和问题教训,举一反三,准确掌握本地区落后产能情况,及时予以淘汰退出。
  (二)执法监管阶段(全年)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要求,聚焦重点行业加强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要按规定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的验收、公告和档案保存工作。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依规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对于严重失信主体,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三)总结阶段(7月、12月至次年1月)
  2024年7月19日前、12月底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收集汇总各自负责领域内的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填报《安康市2024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统计表》反馈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汇总全省情况进行网络公示,并择机组织对全市落后产能退出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2024年12月3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将2024年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及相关佐证资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于2025年1月底前,将2024年全市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梳理总结,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级部门。
  公文PDF原件:安工信字〔2024〕5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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