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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安康新型雷达系统迁建土建工程弃渣场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4-1531 发布日期 2024-05-12 09:01
来源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内容概述 汉滨区林业局报来的《关于安康新型雷达系统迁建土建工程临时使用林地项目的审查意见》(汉林字〔2024〕12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你单位安康新型雷达系统迁建土建工程弃渣场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经林(草湿)审核审批系统审批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系统自动生成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安林资许准(临)〔2024〕7号,见附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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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气象局:
  汉滨区林业局报来的《关于安康新型雷达系统迁建土建工程临时使用林地项目的审查意见》(汉林字〔2024〕12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你单位安康新型雷达系统迁建土建工程弃渣场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经林(草湿)审核审批系统审批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系统自动生成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安林资许准(临)〔2024〕7号,见附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安康新型雷达系统迁建土建工程弃渣场临时占用汉滨区林场(五里镇牛山村)国有林地4.9476公顷(使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贰年)。
  二、你单位要确保拟使用林地所有权人及经营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在未取得拟使用林地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占用林地。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用途施工,严禁改变地点、用途或扩大面积,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须恢复所占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并进行植被恢复。
  四、涉及林木采伐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汉滨区林业局负责该项目占用林地的监管和到期回收工作,监督植被恢复到位。

安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5月11日   

  附件
安林资许准(临)〔2024〕7号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安康市气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准安康新型雷达系统迁建土建工程临时占用汉滨区林场(五里镇牛山村)国有林地4.9476公顷。使用期限从发文之日起2年。
  你单位不得在临时使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后,交回所使用林地,并在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如需继续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涉及采伐林木的,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你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用途施工,严禁改变地点、用途和扩大面积。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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