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在2024年1月1日前被大队各交警执勤中队依法扣留车辆(含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所有人以及管理人,自此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措施凭证及其它相关手续,到扣留车辆的交警执勤中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前来接受处理的,交警大队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11日
附件:《长期滞留车辆明细信息登记表》(共610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