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提案 | ||||||
编号 | 108 | 办理部门 | 安康市民政局 | 处理状态 | 已办结 | ||
签发人 | 燕卫东 | 签发日期 | 2024-06-18 09:00 | 发布日期 | 2024-06-19 08:00 | 类别 | B |
正文 |
根据我市执业律师反映,在安康市政务大厅、汉滨区政务大厅调取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过程中,相关部门提出需要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当事人经公证的委托书方能提供相关信息,否则不予提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之规定,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
本委员认为,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市、区两级政务大厅有关部门仍不能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实令人匪夷所思。建议如下: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市区行政审批局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不断强化法治思维,充分认识律师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思维,大力改进干部作风,严格依法依规配合律师调查取证工作。
二是制定有效举措。市区行政审批局要及时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规定或细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律师调取证据的流程,细化有关单位责任,明确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以及违法滥用调查取证权的惩戒措施,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额外设置门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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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
马远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提案》(第10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于婚姻信息属于公民个人隐私,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中“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是指能够证明该律师为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并且所查婚姻登记档案与该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有关文字材料。
保障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的调查取证权,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法律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见,下一步,我们将建议司法部门出台《安康市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实施细则》,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感谢您对全市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对安康民政工作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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