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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展年度工作测评的暂行办法

索引号 719776475-GK-2010-27064 发布日期 2010-01-07 11:57
来源 市人大常委会
内容概述 关于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展年度工作测评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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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开展年度工作测评的暂行办法

(2009年10月30日安康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展工作测评是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行使的监督职权,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以达到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和推进工作的目的。 
       第三条 测评范围是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包括中省驻安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测评内容: 
       (一)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 
       (二)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三)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工作效率和社会公论情况。 
       第五条 测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按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两个层次分别实施,一般在每年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临近市人代会的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六条 测评结果取两次测评满意率的综合满意率,代表测评满意率占综合满意率的70%,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满意率占综合满意率的30%。 
       第七条 被测评的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与沟通,主动接受监督。市人大代表应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了解被测评单位情况。 
       第八条 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综合满意率在80%(含80%)以上的为满意,综合满意率在60%(含60%)至80%的为基本满意,综合满意率在60%以下的为不满意。 
       第九条 测评结果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作出决定,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测评结果抄送市考核办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依据之一。对中、省驻安有行政执法权单位的测评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部门和单位,要在测评结果公布后6个月内,认真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市人大常委会对整改措施跟踪督察。整改工作完成后,整改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情况,必要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可以参考测评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联名提出议案。 
       对市人大代表和群众反映较为普遍的突出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可以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提出询问、质询等。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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