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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4-0092 发布日期 2024-01-15 14:48
来源 市公安局
内容概述 2024年春节将至,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顺应人民群众强烈愿望,保护安康碧水蓝天,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安康市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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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春节将至,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顺应人民群众强烈愿望,保护安康碧水蓝天,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安康市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含电子炮)的区域
  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款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安康中心城市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含电子炮)的区域为:
  西起建民街道月河以东沿线村庄与安岚高速汉江大桥交汇处以东沿线村庄(沿线含长铺村、陈家山村、中心村、忠诚村、佘家窑村、月河新村、红莲村、长春村、长岭村、长岭诚信路社区、新胜村、七里沟社区、黄沟社区);
  向南经吉河镇吉河坝社区以东沿线村庄(沿线含恒华家园社区、马坡岭社区、吉河坝社区、三河村),延至香溪洞风景区、牛蹄岭至大树岭村以北沿线村庄(沿线含县河镇牛岭社区、姚河村、巩固村、红霞村、红升社区、县河社区;新城街道大树岭村、九里湾村、屈家河村、枣园村、枣园社区、高井村、白庙村、油坊村、心石村、程东村、金川社区、水电厂社区、南门社区);
  向东延至张滩镇周边以西沿线村庄(沿线含张滩社区、后堰村、汪岭社区、立石村、兰沟村、田湾社区、响水村、余湾社区、邹坡村、王湾社区、双井村、奠安村),至石梯镇双村村以西沿线村庄(沿线含双村村、杨寇村、九条沟村);
  向北延至关庙镇330KV金州变电站以西沿线村庄(沿线含关庙镇皂树村、张山村、沈家岭社区、小李村、金星村、柑树村、吴台村、周台社区、捍卫社区、勇胜村、文化村、新红村、包湾村,江北街道东站社区、砂石厂社区),经北环路规划线以南沿线村庄(沿线含建民街道徐家沟村、新联村,江北街道朱家湾村、刘家沟社区、刘家沟村、长征村、李家嘴村)与高新区交汇处;
  向西北延至五里镇北环路规划线以南至月河以北沿线村庄(沿线含五里社区、王台社区、龙头村、民力村、民兴村、西桥村、江店村、朝阳社区、郭家湾村、营盘村、团结村、陈家营村、水泥湾村、张营村、鲤鱼山村、王坎村、刘营村、毛湾村、李湾村)与建民街道月河以东沿线村庄交汇。
  此环线范围内以及高新区、恒口示范区全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告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禁止任何单位、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含电子炮)。
  禁止在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
  (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
  (三)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
  (四)市区及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
  (六)城市道路、桥梁、人行天桥、高架路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
  (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律责任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即日起,全市公安机关将加强巡逻查控力度,对于违规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含电子炮)行为,可以予以劝阻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
  (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违法销售举报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安康市公安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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