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 > 正文内容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禁用“生鲜灯”提醒告知书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1713 发布日期 2023-11-30 14:20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概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特作如下提醒告知。
【字体: 分享:
全市广大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特作如下提醒告知:
  一、自查自纠。各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开展自查自纠,停止使用“生鲜灯”,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等设施进行改造和更换。
  二、违法必究。《办法》施行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的,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接受监督。各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消费者在《办法》施行后发现违法行为的,可拨打12315或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