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有啥规定?能报多少?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1603 发布日期 2023-09-16 18:58
来源 安康综合广播
内容概述 当前,正值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安康医保 幸福安康》栏目邀请到安康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居民医保科工作人员华松,为大家介绍今年居民医保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方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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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正值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安康医保 幸福安康》栏目邀请到安康市医疗保险经办处居民医保科工作人员华松,为大家介绍今年居民医保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方面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是什么?
  答: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对于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大病保险的支付标准具体如何规定?
  答:包括起付标准、支付限额、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万元。
  (2)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3)支付标准: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1万元(不含)至5万元(含)支付 60%,5 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支付70%,10 万元(不含)以上支付 80%。

  大病保险执行哪些倾斜政策?
  答:过渡期内,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继续落实倾斜待遇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即:起付标准为0.5万元。支付标准为0.5 万元(不含)至5万元(含)支付65%,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支付75%,10 万元(不含)以上支付 80%(最高不超过80%)。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经慢特病政策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保障范围。

  医疗救助覆盖哪些人群?救助对象如何分类?
  答: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象分三类:
  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三类救助对象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医疗救助医疗费用保障标准如何规定?
  答: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等,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关规定执行。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住院费用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10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起付标准2000元,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5000元,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
  各类救助对象门诊费用不设起付线,救助比例按上述分类标准执行。

 医疗救助医疗费用保障的年度限额如何规定?

  答:一类救助对象不设年度救助限额;其他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其中低保对象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4万元;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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