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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大幅调整城镇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作者:刘玉香 时间:2009-12-01 08:44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打印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城镇职工及居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将进行调整,调整后,城镇职工和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受益面也将扩大。
    此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涉及两方面:一是修改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在原有病种基础上,将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修改为冠心病、高血压二期及以上、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脑梗塞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慢性活动性肝炎、白血病、糖尿病、结核病、各类型精神病、癫痫病、帕金森氏病、肝硬化、红斑狼疮、肺气肿、慢性阻塞性肺病等16种,同时城镇居民中学生儿童在以上病种基础上还增加了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心肌炎、过敏性紫癜、泌尿系感染、急性肾小球肾炎、婴幼儿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营养性贫血、小儿脑性瘫痪等十个儿童病种,修改后的病种更加科学合理,范围也更加广泛,城镇职工或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如患有上述疾病,均可凭相关资料享受每年600——1000元的门诊费用报销待遇。二是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参保居民在本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均视同为本地医院住院报销;在起付标准以上,除个人应全部承担的医疗项目外,个人自付比例降低为一级医院20%,二级医院30%,三级医院40%;同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总体要达到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0%,三级医院40%,经审核报销比例达不到以上标准的,由统筹基金补助到位,但每年支付限额成人居民不超过20000元,学生儿童不超过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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