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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 负责人:
      局长 李黎
    • 地址:
      安康市高新区花园大道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D栋2楼
    • 电话:
      0915-8883886 政策咨询:0915-3221585 0915-8883996
    • 网址:
    • 公交车次:
      乘坐9/12/22/31路至高新医院北门站下车,步行到339米即到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职能
      (一)贯彻中省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规章草案、政策、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根据全省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办法,制定全市医保准入目录药品的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招标药品、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监测工作,指导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我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一) 政办科(联系方式:0915-8883886)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要、党群、人事、保密、档案、宣传、车辆、信访、政务公开、安全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组织协调目标责任的实施、考核奖惩、直属单位业务,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局系统干部教育、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承担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法规和监督科(联系方式:0915-8883800)
      贯彻执行中省市医疗保障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计划;承担医疗保障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参与调解社会保险争议;负责全市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培训;编制全市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规划,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划拨稽核及内审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等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医保卡发放使用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医疗医药待遇保障科(联系方式:0915-8883996)
      拟订全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标准,建立全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市级统筹办法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拟订全市医疗救助待遇政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医保准入目录药品、特殊药品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