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现将《安康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康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预审表》
2.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3. 《“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4. 《关于同意个人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第二顺位抵押的函》
5.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流程》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
2023年7月27日
安康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原商贷”)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申请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以及在本省内异地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已在安康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额度及利率
第四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借款申请人须符合《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
2. 借款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及房屋共有产权人(配偶应为本套商转公住房共有产权人);
3. 原商贷连续正常还款一年以上,还款记录良好无逾期,且原商贷发放银行同意商转公贷款;
4. 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该住房仅为原商贷设定抵押权,产权明晰,不存在除原商贷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设立有居住权、租赁权、二次以上抵押等),可以正常设立顺位抵押权,为商转公贷款提供抵押物担保;
5. 借款申请人可以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或通过办理住房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方式,由管理部发放商转公贷款偿还原商贷。
第五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额度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不超过原商贷本金余额(到千位)。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提供《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明确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提供原商贷借款合同。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的,应提供近6期还贷款明细及结清凭证;采取住房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方式的,应提供近6期还贷款明细(含剩余本金余额),商转公贷款与原商贷差额部分存入原还款账户凭证,及原商贷银行出具的《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第九条 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购买期房或现房的另需提供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原二手房买卖交易合同。
第四章 贷款流程
第十条 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操作流程:
1. 贷款预审。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前,需提交相关资料到管理部进行贷款预审,由管理部出具《安康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预审表》;
2. 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在管理部出具《安康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预审表》后,需在3个月内自行办理原商贷结清和抵押注销手续,持规定资料提交贷款申请;
3. 贷款审批。管理部依据《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予以审核,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 抵押办理。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须用本套商转公贷款住房作抵押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
5. 贷款发放。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3个工作日内,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办理住房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操作流程:
1. 贷款预审。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商转公贷款前,需提交相关资料到管理部进行贷款预审,由管理部出具《安康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预审表》。
2. 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在商转公贷款申请前,应事先与原商贷银行协商,取得原商贷银行同意通过商转公贷款提前偿还原商贷并及时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后,到管理部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3. 贷款审批。管理部依据《安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予以审核,若商转公贷款额不足以偿还原商贷余额,借款人应及时筹足差额部分资金,并在合同签订前将原商贷差额部分存入原商贷还款账户内。
4. 抵押办理。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用本套商转公贷款住房办理抵押权利人为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5. 贷款发放。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3个工作日内,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贷银行确认的收款账户。
6. 顺位抵押核实。原商贷银行收到贷款资金3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商贷并办妥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管理部通过不动产系统核实中心由第二顺位转变为第一顺位住房抵押权利人,并打印结果证明完成贷款资料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按照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流动性安全原则,若遇中省政策变化或特殊情况,市中心暂停办理商转公业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经办中心负责解释,以往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