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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关于保护老百姓不动产权益的提案
    编号 129 办理部门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王显放 签发日期 2023-08-03 10:00 发布日期 2023-08-04 10:00 类别 B
    正文

        《不动产权证书》对于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登记行为等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申请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也能够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有效便捷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

        不动产合法权益。但经多名群众反映,我市农行家属院业主于2002年严格按照国家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准予修建的批文,修建住宅楼的相关手续完备齐全后在育才路118号(现陵园街52号)修建职工集资住宅楼,共计35户。2002年4月缴纳首笔房款,截止2005年8月,35户集资建房户已将应缴房款和购房契税全部缴清。但由于诸多原因,如因开发商未给税务部门缴纳相应税费、部分小区是政府单位或事业单位开发的房屋,前期开发时因缺乏相关手续等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以至资产不能通过银行评估、抵押贷款、交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议:

        一、市政府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在无质量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办证程序,切实解决房屋产权证的办理问题。

        二、由市委、市政府等相关部门成立临时专项小组,清查我市商品房未办理不动产证的若干问题,对不作为、慢作为的部门领导进行督促。

        三、针对不动产证办理相关问题,设立维权咨询点,从而引导相关业主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回复

    胡仁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保护老百姓不动产权益的提案》收悉,提案中反映“我市农行家属院业主于2002年严格按照国家房改房政策,取得了政府部门相关批文,在育才路118号(现陵园街52号)职工集资修建住宅楼,共计35户,全部交清房款和购房契税。但因缺乏相关手续等诸多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合法权益。”经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并组织相关科室进行研判,现将有关问题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安康市农业银行位于育才路118号(现陵园路52号)共三宗地。宗地一:位于陵园路南(临果园小学农行家属院),宗地面积5423.07,已办理首次登记和房产卡分户转移登记。宗地二:位于育才路,土地已从原AK001-002-(070)-10宗地中分割。宗地三:位于陵园路北(宗地二南侧),为此次提案职工集资建房涉及的宗地,面积1093.85平方米,土地用途为金融保险,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33年12月4日,土地证号安国用07字第2759号。

        二、存在问题。经座谈确认,提案中所反涉及的宗地三。一是截至目前,该宗地使用权人未向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是该宗地土地用途为金融保险用地,用于建设家属楼(住宅),涉及改变土地用途。三是权利人未提供原批准单位住建、人防等部门相关资料,故未能进行详细审查。

        三、相关事宜。一是办理不动产登记前,权利人应向我局申请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二是申请人持土地证书、规划、竣工验收、权籍调查报告、不动产测绘报告等相关资料向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首次登记。三是办理职工转移登记时,因该房屋属集资建房(房改房),单位职工购房资格需经住建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同时单位职工应提交购房协议及缴纳相关税费证明。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关注,请对我局工作多指导,多批评,多监督,同时也请您多加宣传自然资源相关政策,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心自然资源事业。


    关于对政协安康市五届二次会议第129号提案的复函.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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