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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关于规范医师依法实施中西医结合诊疗的建议
    编号 326 办理部门 安康市卫健委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王黎 签发日期 2023-06-28 10:00 发布日期 2023-06-29 10:00 类别 B
    正文

        普通民众认为中医师只能号脉开中药、针灸等传统中医诊疗,应该不能对患者进行开颅、开腹等手术;西医大夫也不能开中药饮片。实质不然,已在2022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上述法律条款明确了:只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中医和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可以实施相关专业如用药、手术等在内的西医药技术;西医医师可以在诊疗过程中可以使用中药饮片、针灸、推拿等中医药技术。这无疑推动了促进“中西医结合”“中西医并重”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条款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中的有关规定的培训考核,法律解释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和考核。西医师经过参加中医管理局和卫健委中医管理部门举办的“西学中”培训班考核合格即可合法实施中医诊疗技术。但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怎么取得相关专科的合法培训和考核并未明确。实际在安康市的各级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都有相当数量的中医类医师在从事西医诊疗活动,通常采用的方法是院内资格考核准入、进修培训学习、继续教育培训等方式,存在一定的医疗隐患。有一些西医医院招收的中医类别医师分配在西医科室不允许其开具中药等中医诊疗技术,与”中西医并重“方针政策相违背,也不利于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

        为尽快解决此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和管理办法,支持中医类别医师从事西医诊疗活动,同时也鼓励西医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实施中医药诊疗,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推进中西医结合良性发展。

        2.对于有些已有相关国家培训准入的专科医疗技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没有明确国家培训准入的专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委托专科学会定期举办西医专科培训班并进行考核,对于考核合格学员除发放学分证书外还需发放专科培训合格证书;对于外出西医专科进修一年以上的中医类别医师考核合格取得进修合格证书的予以认可。

        3.督导各级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中医类别所在专科西医内容以及西学中人员的中医专科理论与实践内容,对于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取消其相应执业范围。鼓励各级医师进行专科医师再教育,促进中西医结合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回复

    吴宗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医师依法实施中西医结合诊疗的建议》(第32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于临床医师使用中医药技术和执业注册问题,2022年11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对外公开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简称《医师法》)第十四条“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此项规定明确指出西医医师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关于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医师在全国执业受限的问题,2022年11月1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对外公开回复:《医师法》第十四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本款指的是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使用,如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需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第十三条规定“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卫健委《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上述法规条款已明确规定中医医师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支持中医类别医师从事西医诊疗活动,鼓励西医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后实施中医药诊疗,且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执业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医师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教育培训,贯彻“中西医并重”工作方针,推进《医师法》有关医师注册登记、执业管理政策的落实,加强医师定期考核和执业活动监督检查,推进中西医结合诊疗健康发展,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规范、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对政协安康市五届二次会议第326号提案的答复函.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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