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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关于加大对民办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培训提升的建议
    编号 140 办理部门 安康市教体局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签发人 屈晓红 签发日期 2023-08-24 08:00 发布日期 2023-08-25 09:30 类别 A
    正文

        案由: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为鼓励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政策鼓励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想要更好的生存发展,必须要有稳定的师资力量,尤其是教育质量的提高,这是一个学校生命力的重要体现,而教育质量提高的关键在于师资队伍的建设。作为民办职校,教师的素质和整体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民办职校的发展。

    目前,全市各县区有大量50岁以上的优秀校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优秀教师退居二线,他们基本没有多少工作量,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经验和资源的浪费,而民办职校教育行政管理力量薄弱,急需有经验的校长、教师来引领年轻师资队伍的发展。但是,学校在聘请这些人员的时候,由于没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他们怕别人告状而不敢受聘。

        建议:

        市、区教体局,按照安教发(2014)91号文件《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由民办学校提供选调人员名单,请市局统筹协调全市资源,支持学校定向引进退居二线的教育行政管理人才和老教师,各县区保留这些人员的原有编制,只承担基础工资,由受聘学校承担考核工资和津补贴,挂职期满后,由县区恢复他们原来的待遇,让这些优秀人才能名正言顺的支持职业学校的发展。

     

    回复

    安康市教育体育局

    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

    140号提案的复函

     

    黄庆雪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民办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关心、关注、重视和呼吁。现就您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全市民办职业学校总体情况

        我市高度重视民办职业学校发展,市教体局先后审批设立了安康育英、安康高新和安康长兴3所民办职业学校,全市民办职业学校现有在校生5500余名,教职工300余名。市委、市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实行分类收费政策、保障依法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等方面依法保障民办职业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地位,推进了我市民办职业教育快速健康发展,赢得了百姓的认可和良好的社会赞誉。

        二、我市推进民办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针对民办职业学校师资队伍总量不足、人员不稳定以及教师专业素养不高的实际,市教体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民办职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在职教师培养。鼓励公民办职业学校同步发展,通过理实结合、产学结合、参加大赛、联合培养、组织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在职教师教学水平。近三年,81名民办中职教师参加了省市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思政课练兵活动、班主任能力比赛等,380余人次民办中职教师参加了国省市各类教学教学能力提升免费培训,占全市中职学校参赛人数、参培人次的40%以上。二是推进民办中职学校教师职称改革。严格落实《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8 )要求,支持鼓励民办职业学校教师晋升职称,提升专业水平。三是推进民办职业学校内涵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民办职业院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举办全市中职学校技能大赛,以赛促教、以赛导学,让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在比赛中和企业实践中提升专业素养。四是支持民办职业院校和企业建立技术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技术技能大师到职业学校担任兼职教师;同时,提供便利条件,大力支持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到公办跟岗学习,引导教师在教育教学实践中提升教学能力。

        三、关于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兼职问题

        按照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教发〔2014〕91号)精神,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施范围是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职业学校教师不在此列。如果确实需要引进公办学校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规定和教育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向公办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师所在学校同意后,按程序聘请。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民办职业教育的关注!

     

     

    安康市教育体育局

    20238月24日

     

     

    安教体函2023391号-关于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140号提案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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