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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残疾人就业增收项目实施方案

索引号 719796475-GK-2023-1135 发布日期 2023-06-30 19:56
来源 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和《安康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增收,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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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和《安康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增收,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名制系统信息录入和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补贴

按照《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要求,开展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开展职业能力评估,及时将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状况调查和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结果录入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名制系统)。

(一)补贴对象

1.实名制系统信息录入补贴:实名制系统管理员、数据采集和录入人员。

2.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

1.实名制系统信息录入补贴:每新增录入1条信息补贴1元。

2.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补贴: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每测评1人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用于残疾人网络测评和物理工具测评业务,包括职业能力测评工作室建设和维护、支付网络测评服务费、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员、残疾人交通和误餐补助等。

二、农村残疾人阳光增收

(一)实施对象

以低保、低保边缘、重残、一户多残、易返贫致贫户等困难家庭中的农村残疾人为主。

(二)扶持标准

每户每年3000元

(三)资金使用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村残疾人发展种植养殖、林业果业、中药、农副产品加工、电子商务等多种产业项目。

(四)申报材料

1.制定计划。项目实施县(市、区)残联要结合地域实际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确定扶持标准,切实将真正需要帮扶的农村残疾人纳入到项目中,带动残疾人有效增收。

2.调查摸底。项目实施县(市、区)残联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按照要求和标准进行登记筛选,初步确定帮扶对象后,以村为单位将拟帮扶对象公示5天。

3.确定对象。公示无异议的帮扶对象填写《农村残疾人阳光增收项目申请表》,连同残疾人证复印件等资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审核确定帮扶对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对未通过审核的帮扶对象要告知原因。

4.落实资金。县(市、区)残联将审核确定的帮扶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并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帮扶对象的实际情况,通过一卡通方式兑付帮扶资金。

5.跟踪实施。项目实施县(市、区)残联在落实资助资金后,做好帮扶的跟踪实施,确保资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6.总结报告。项目实施县(市、区)残联要做好帮扶对象个人档案、名册汇总等资料管理工作。每年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县(市、区)残联根据帮扶对象发展产业情况撰写项目执行报告,于2023年11月10日前报送市残联。

三、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

(一)扶持范围。安康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向或已经创业且需要帮助的残疾人。该项目不得与农村残疾人阳光增收扶持重复享受。

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就业。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电子商务、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二)扶持条件和标准。申请扶持的残疾人自主创业者或从事个体经营者必须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法且具备可持续经营的潜力。

1.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取得法定证件、依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人员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年以上,从事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业(村镇级证明运营一年以上)的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5000元。

3.符合以下四种任意一条,给予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5000元:

在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奖牌的残疾人选手;在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的残疾人选手;在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残疾人选手;获得省级以上“自强模范”称号的残疾人。

(三)申报材料。

1.《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从事农村种、养、加的证明(村镇级证明运营一年以上);

5.获奖的证明、材料。

四、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

(一)扶持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在30人(含)以上、且残疾职工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的单位。

(二)扶持标准和资金用途

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每安排1名残疾职工扶持1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无障碍改造;康复训练、文化活动设施建设;适当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研发新产品、开发市场、扩大生产规模等。

(三)扶持条件

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且发挥了对周边残疾人就业或从业辐射带动作用;

2.就业岗位确定、资助带动有合同、且有两年以上对周边残疾人就业或从业辐射带动作用;

3.残疾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4.残疾职工工资达到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和实际情况缴纳各类社会保险;

5.有专职领导负责残疾职工工作生活,扶残助残措施健全具体,康复训练、文化活动、法律维权等工作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6.具备残疾职工工作生活的无障碍设施;

7.必须设有康复训练室、文化活动室、技能培训机构、法律维权、无障碍等设施、设备和场地。

(四)申请材料要求

1.《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申请表》和实施方案;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复印件;

4.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5.残疾职工花名册;

6.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的上一年度工资凭证;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单位为每名残疾职工缴纳的上一年度社会保险的个人台账和社保缴费票据复印件;

8.残疾职工的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

9.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五、盲人按摩机构扶持

(一)扶持对象

安置安康市户籍、就业年龄段的持证视力残疾人就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

(二)扶持条件

盲人按摩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保健按摩机构经营范围或名称中需有“盲人保健按摩”或“保健按摩”字样,医疗按摩机构须具备医疗执业许可。

2.经营一年以上且与视力残疾从业人员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视力残疾从业人员薪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给予视力残疾从业人员不低于1000元的社保补贴。

3.视力残疾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职业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

4.经营场所须具备合法经营的相关行业规定。

(三)扶持标准和资金用途

1.一般机构。经营一年以上,面积30平米(含)以上,按每名视力残疾从业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示范机构。经营一年以上、面积200平米(含)以上、视力残疾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的盲人按摩机构确定为示范机构,扶持标准为每个15万元。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盲人按摩机构的房租、水电气暖、职工保障、经营环境改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等。

(四)申报材料

1.盲人按摩机构扶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从业盲人花名册复印件;

4.从业盲人本年度月工资发放证明复印件;

5.从业盲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健康证、职业资格证和社保补贴发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摩机构与从业盲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7.经营场所面积有效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人力资源机构助力残疾人就业扶持

(一)扶持对象

在安康市内依法注册,持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介绍陕西省户籍的持证残疾人(重点对象为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

(二)扶持标准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残疾人,给予2000元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请材料要求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残疾人就业扶持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成功介绍残疾人就业证明(含劳动合同、收入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

4.成功介绍就业残疾人花名册;

5.残疾人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

6.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并装订成册。

七、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

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1至8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持有1至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1至3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一)扶持标准

安置5至9名智力、精神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年度扶持10万元;安置10至14名就业的,年度扶持15万元;安置15至19名就业的,年度扶持20万元;安置20名以上就业的,年度扶持25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就业条件、提高机构能力建设水平,可用于一次性建设、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施、设备和原材料购置、残疾职工工资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支出。

(二)机构标准及运营要求

1.机构依法设立,申请审批、注册登记手续齐全,合法运营,场地稳定;

2.安置5名以上智力、精神残疾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有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和劳动生产项目,确保机构能够持久运营发展;

3.配置与机构工作范围相适应的服务场地,包括食宿、医务室、康复训练室;

4.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

5.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6.制定健全的行政、人事、档案、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残疾人实名制个人信息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工作日志;

7.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三)申请材料要求

1.《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资质证明;

3.企业与残疾职工或与其亲属签订的服务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辅助性就业残疾职工花名册;

5.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

6.安置就业残疾人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7.有关劳动项目的说明材料。

八、残疾人直播产业基地扶持

(一)扶持对象

依托社会力量打造的,集残疾人直播带货、短视频带货、短视频制作等于一体的直播产业基地,帮助残疾人在互联网产业链实现就业增收。

(二)扶持条件

1.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规划标准直播间以及相应的培训区、客服区、产品展示区等,可同时容纳百名以上残疾人开展培训和直播。

2.通过开展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在互联网产业链就业增收,年度培训不低于100人次。

3.通过市场化运营,年度打造10名以上残疾人主播。

4.通过开展直播带货、短视频带货、短视频制作等,助力残疾人企业、基地产品营销,年度销量不低于200—300万元。

5.拥有影响一定数量用户的私域流量分销体系,能够整合快手、抖音视频号等头部平台为基地进行流量赋能。

(三)扶持标准和资金用途

符合条件的基地每个扶持2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基地条件。

(四)申报材料

1.《残疾人直播产业基地扶持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残疾人主播就业创业及培训证明资料;

4.基地开展营销情况证明资料;

5.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并装订成册。

九、农村助残增收基地扶持

扶持农村助残增收基地建设,加强和改善对农村残疾人的服务,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当年已列入农村残疾人阳光增收扶持的残疾人,不得列入该项目扶持范围。

(一)扶持对象

吸纳农村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业等,提供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土地流转、农副产品收购销售等方面服务,帮扶残疾人人数和成效达到一定标准的各类农业园区、林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法人、社区工厂等组织、实体。

(二)资质要求

1.依法设立且正常运营2年以上,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和服务能力,资产负债率低于70%,连续赢利2年以上,无侵害残疾人权益和其他违法行为记录;

3.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助残意愿;

4.开展残疾人帮扶1年以上,帮扶对象不少于10人,基地与帮扶对象签订相应的合同或协议。全日制用工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为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提供帮助的,签订2年以上书面帮扶协议。

(三)收益要求

帮扶对象的收益应分别达到下列标准:

1.全日制用工的,向残疾人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个残疾人全年月均务工收入达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及以上的,按1人计算;达不到的,将未达标准的人数合并折算。

3.服务农村残疾人生产劳动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基地辐射、带动的项目年收入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

(四)申报材料

1.《农村助残增收基地建设审批表》(附件3);

2.最近两年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就业、从业、辐射带动的残疾人花名册(含通信方式)及残疾人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就业、从业、辐射带动的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帮扶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帮扶的残疾人落实帮扶措施,对其中辐射带动的残疾人户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实习、饲料、种苗、防疫、收购、资助及信息等产、供、销配套服务。

5.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承诺书。

6.申报材料一律用 A4 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蓝色封面、胶粘),一式三份,项目申报单位、县(区)残联、市残联各一份。所有证明材料复印件,应由申报人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

(五)扶持程序

1.基地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分别提出意见,公示无异后报县(市、区)残联、财政局审核。

2.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根据镇(办)意见,实地调查了解基地帮扶残疾人情况,对基地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将拟扶持的基地资料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审定。

3.各县(市、区)于7月底前报送项目申报资料、10月底前报送《农村助残增收基地验收表》。

4.审定合格的基地,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给予一定的扶持资金。

(六)扶持标准

帮扶10至19人,扶持5万元;帮扶20至29人,扶持10万元;帮扶30至39人,扶持15万元;帮扶40至49人,扶持20万元;帮扶50人及以上,扶持25万元。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帮扶2名残疾人计算。

十、“美丽工坊”扶持

扶持有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打造“美丽工坊”,通过开展技能培训、开发就业岗位、辐射带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措施,帮助残疾妇女在手工制作领域实现就业增收。帮助企业或机构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收费减免、金融扶持、资金补贴等帮扶政策,稳定企业或机构发展。

(一)扶持对象

全市范围内适宜残疾妇女就近就便或居家就业的手工制作企业或机构。通过开展技能培训、开发就业岗位、辐射带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措施,帮助残疾妇女在手工制作领域实现就业增收。

(二)扶持条件

手工制作企业或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已安置一定数量残疾妇女就业(20人及以上)或辐射带动一定数量残疾妇女增收(20人及以上),有一定规模和基础,有成熟的产品和营销渠道、有带动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

2.安置就业的残疾妇女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给予就业残疾妇女不低于1000元的社保补贴;辐射带动的残疾妇女年增收额度不低于5000元。

3.扶持标准和资金用途。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年度每安置一名残疾妇女就业,给予1万元扶持;每带动一名残疾妇女增收,给予5000元扶持。年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残疾人工作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可用于开发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补贴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该项目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助残增收基地项目扶持。

(三)申请材料要求

1.《美丽工坊扶持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单位与残疾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复印件;

4.单位带动残疾女职工收入证明;

5.为残疾女职工给予社保补贴证明;

6.残疾职工花名册;

7.残疾女职工的身份证和残疾人证复印件;

9.申请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并装订成册。

十一、产业就业示范园区建设

依托各级各类农业园区、林业园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法人、社区工厂等组织、实体,建设残疾人产业就业示范园区,吸纳扶持以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困难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主通过就业或发展产业实现增收。

(一)申报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并运行一年以上;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经济效益良好,无拖欠就业、从业员工工资现象;

4.与残疾人签订务工或产业帮扶协议;

5.年扶持就业或产业帮扶残疾人10人以上,每人增收4000元以上;

6.享受当年省市助残扶贫基地项目扶持政策的单位不纳入示范奖补范围。

(二)扶持标准

1.残疾人在园区年务工收入4000元—10000元(含4000元)的,按照扶持残疾人人数,每带动1人奖补示范园区2000元;

2.残疾人在园区年务工收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按照扶持残疾人人数,每带动1人奖补示范园区5000元;

3.带动残疾人发展产业实现增收4000元以上的(含4000元),按照带动残疾人人数,每带动1人奖补示范园区2000元。

4.根据创建园区扶持残疾人就业或产业帮扶综合研判情况,创建机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安康市市级残疾人产业就业示范园区审批表;

2.创建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3.创建机构与残疾人签订务工或帮扶协议复印件;

4.务工或帮扶残疾人花名册;

5.务工或帮扶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6.创建机构、项目主管部门承诺书;

7.公示证明。

(四)申报程序

1.申请。由创建机构提出申请,所在村委会、镇政府分别提出意见,公示无异后报县(区)残联、财政局审核;

2.审核。县(区)残联、财政局根据镇(办)意见,研究确定市级残疾人产业创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名单,公示无异后报市残联、市财政局;

3.审批。市残联根据县(区)报送的拟列入市级示范园区名单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残疾人产业就业示范园区创建单位,并反馈县区。

(五)奖补办法

1.按照先申报实施,县(区)残联、财政局评估验收后兑现奖补的方式进行。

2.创建单位据实填报扶持残疾人产业就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申请表,附受益残疾人花名册和工资发放证明等验收认定材料,由所在村村委会、镇(办)审核并公示无异后,按申报程序逐级申报,经市残联、市财政局联合审批后下达资金扶持计划。

3.残疾人收入时间节点为上年10月1日起到当年9月30日止。

4.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园区发展生产或者购置生产资料、技术培训等开支,也可作为残疾人股金,享受园区(社区工场、合作社、其他经济组织)股民待遇。

十二、工作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或申报单位填写相应项目审批表,提供有关材料,向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县级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残联。

(二)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对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进行联审联评。符合支持条件的,下达扶持资金。

(三)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市级残联、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有检查、督导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套取项目资金的,追回补贴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五)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书面报告市残联、市财政局。

(六)各县(市、区)残联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分别于7月底前将项目申报资料、11月10日前将验收资料、项目执行情况报市残联。

附件:

1.农村残疾人阳光增收申请表

2.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申请表

3.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申请表

4.盲人按摩机构扶持申请表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残疾人就业扶持申请表

6.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申请表

7.残疾人直播产业基地扶持申请表

8.美丽工坊扶持申请表

9.残疾人就业增收基地建设申请表

10.残疾人产业就业示范园区申请表

11.安康市残疾人产业就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申请表

12.残疾人就业增收基地、产业就业示范园区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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