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陕西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和《陕西省“十四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有关要求,推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和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开展照护服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2000人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及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开展托养服务和照护服务。
二、绩效目标
解放残疾人家庭生产力、缓解家庭支出和照护负担,帮助残疾人提高和改善社会适应能力和融入社会程度,接受服务残疾人及家属满意度达80%以上。
三、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是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的各县(市、区)残联组织。
(二)承接主体指依法建立、合法运营,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相关准入标准,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残联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
(三)要积极协调民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农村幸福院、卫生院等现有资源开展农村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
机构承接的托养服务类型应符合中国残联《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 37516—2019)以及《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有关规定(照护服务参照执行)。
四、服务对象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
具有安康市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指精神障碍已经在精神专科确诊并得到治疗,急性期症状已被控制,目前处于较稳定的状态,并经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可以转介托养的精神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及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二)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照护服务
具有安康市户籍、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属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生活不能自理、有照护需求和意愿的残疾人。已经纳入特困救助供养、服务类救助、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残疾人托养服务、精神卫生社区康复服务等相关照护政策或项目覆盖范围的,不作为服务对象。优先保障符合以上条件的重度残疾人。
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有4项(含4项)以上无法完成的残疾人。
五、购买标准和要求
寄宿制托养服务,每服务3个月为1人次,每人次购买标准不低于6000元。长期托养服务对象应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残疾人,按具体服务的时间确定人次。
日间照料服务,每服务3个月为1人次,每人次购买标准不低于4000元。长期托养服务对象应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残疾人,按具体服务的时间确定人次。
居家托养每人次购买标准为2500元,每服务6个月为1人次,服务次数不少于10次。
六、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各类承接主体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托养照护服务。服务的范围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为:
(一)寄宿制托养照护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
(二)居家服务机构
生活照料和护理;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运动功能训练。
承接具体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本方案提供服务的目录。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目录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增加和细化,但不得删减。
七、工作程序
(一)摸清状况,开展评估。各县(市、区)残联要结合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的有关数据,切实摸清当地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情况以及可承接服务的各类机构基本状况,要委托第三方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进行科学评估,明确承接主体。严禁将评估不合格机构列为承接主体。
(二)编制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编制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针对托养和照护服务对象的差异性,明确购买服务的对象、标准、目录及购买方式、数量和质量等内容。对偏远山区、深山区、交通不便农村地区有托养照护服务需求的重度残疾人,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拓思路,采取符合当地实际、切实有效的方式提供服务,确保残疾人真正受益。
(三)组织实施采购并签订服务合同。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通过合适的政府采购方式选定承接机构。要及时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数量、金额、质量、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监督检查方法等条款。合同样本及合同内容可参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中有关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四)履约管理及绩效评价。承接机构应该依据合同约定及《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中关于托养服务的规范和服务标准、质量评价标准的规定,提供相应服务并进行自查。各县(市、区)残联要加强对购买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掌握机构的履约情况,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要建立绩效评价与后续购买相衔接的管理制度。
八、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有序开展工作。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与民政、财政部门和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加强沟通协调,支持并培育承接残疾人托养服务的社会力量发展壮大。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确保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及时使用。要按年度开展检查评估,督促落实情况。要确保承接机构符合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各项准入标准,对服务过程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机构,不得承接下一年度购买任务。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的宣传,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社会关注。经常组织开展多元化、开放式的专业培训,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并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良好氛围。
(四)总结服务经验。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当年托养服务相关数据录入《中国残联残疾人托养服务系统》,对同一残疾人年度享受多次托养服务以及享受残疾人照护服务且非托养系统录入对象的,要做好工作记录。适时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研判和总结,根据服务对象的个性化需求,开展新业务,总结好经验,推广好做法。县(市、区)残联务必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花名册、年度工作总结和好经验好做法报送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