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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残疾人临时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索引号 719776476-GK-2023-1127 发布日期 2023-06-30 09:06
来源 安康市残疾人联合会
内容概述 为落实《安康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在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中做好困难残疾人的救助保护,逐步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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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安康市“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要求,在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中做好困难残疾人的救助保护,逐步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

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群团组织走访、调研过程中发现并向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的;经各类媒体(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报道的;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向各级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的;因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突发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残疾人。

二、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当地县(市、区)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最高不超过10000元。原则上一个缘由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救助。

三、救助申请

救助申请分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1.依申请受理

因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突发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残联要及时按程序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提出申请。救助受理遵从属地原则,县(市、区)残联应及时妥善实施救助,不得推诿扯皮,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资料不齐全的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包括:

(1)《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残疾人证》《户口簿》复印件;

(3)委托申请的,须提供《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资料。

2.主动发现受理

在走访、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以及经媒体报道或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等方式向各级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的残疾人,各级残联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受理,按程序办理。

四、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

县(市、区)残联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及时通过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遭遇困难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属实的,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注明审核公示情况,并加盖公章;县(市、区)残联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作出审批决定,确定救助金额。不符合救助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适用一般程序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低保或其他困难残疾人家庭,因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

(2)因灾害、事故、自身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

2.紧急程序

对突发意外、需立即救助的情况,为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县(市、区)残联应紧急先行救助。实施救助后应及时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适用紧急程序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遭受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且事故责任方不明或不能及时履行法定义务;自身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家人无法给予及时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监督和处罚

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监督和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县(市、区)残联及财政部门要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追回救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安康市残疾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安康市残疾人临时救助统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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