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安康中心城区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1015 发布日期 2022-07-12 22:19
来源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内容概述 为规范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以及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西安、渭南等地市的先进经验,组织编制并联合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7家单位印发了《安康中心城区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了二次供水建设、管理、维护、运营专业化、制度化的政府规章。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区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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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以及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等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西安、渭南等地市的先进经验,组织编制并联合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卫健委等7家单位印发了《安康中心城区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了二次供水建设、管理、维护、运营专业化、制度化的政府规章。
      二、目标任务
      二次供水是为补偿市政供水管线压力不足,保障寓居、生计在高层人群用水而建立的,是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饮用水安全息息相关。随着高层住宅的大量出现,二次供水方式被大量应用,其水质的好坏和安全性显得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加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市政府出台印发了《安康中心城区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总则,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管理、水质管理和附则,共五章二十八条。
      《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将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委托给城区公共供水单位。二次供水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质量监管、统一管理维护的原则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居民现有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工程技术规程的,应当予以改造。居民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建立以政府供水,企业投入为主,居民合理分担,多渠道筹集资金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筹集机制。需要使用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业主共有资金或通过其他方式由居民负担的,应当向业主、居民公开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等信息,并经业主,居民依法表决同意。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验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和城区公共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并具有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资质后,方可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接口通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四、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水质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五、注意事项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市卫生健康、市发改、市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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