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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1011 发布日期 2023-10-13 15:13
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内容概述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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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备查资料: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需注明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3〕8号)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享受主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条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4.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
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工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6.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备查资料: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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