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水利局关于《安康市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1008 发布日期 2022-09-15 17:55
来源 安康市水利局
内容概述 为了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应急〔2019〕20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鼓励举报、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和有关单位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康市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政策文件
  • 关于印发《安康市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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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为了加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应急〔2019〕20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鼓励举报、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和有关单位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康市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内容
      《安康市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共十五条内容,明确了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原则、奖励范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等内容。
      《办法》指出,水利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相关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举报人举报信息经查证属实,先行给予100元的奖励,经调查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属于举报安全生产一般违法行为、一般安全隐患或未发生亡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100元至500元;举报安全生产较重违法行为和较大安全隐患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奖金的具体发放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市水利局负责市本级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办法》还对举报途径、领奖方式、隐私保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五、注意事项
      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相关举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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