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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减税降费政策清单(2023年延续执行2018年政策清单)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1002 发布日期 2023-08-13 09:55
来源 安康市财政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减税降费政策清单(2023年延续执行2018年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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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延续执行2018年政策清单(10项)

  1.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主体】
  购置挂车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延长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3.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4.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享受主体】
  页岩气开发利用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5.动漫产业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7.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有关税费优惠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8.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9.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优惠内容】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有关税收政策。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10.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等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建筑面积占比免征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相关的印花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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