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延续执行2019年政策清单(34项)
1.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享受主体】
一般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7.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8.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9.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0.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1.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2.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3.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4.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减征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15.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养老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6.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7.医疗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医疗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医疗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中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8.企业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企业集团
【优惠内容】
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9.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0.供热企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供热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按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从事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2.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公租房经营管理相关单位(企业等)、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其购买的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免征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准予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3.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4.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5.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6.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4号)
28.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费优惠
【享受主体】
特定的个体经营户和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4)《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9.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
30.降低摩托车号牌工本费、往来台湾通行证等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1)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2)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元调整为60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31.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1)整体取消补领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部分取消培训费(即物业管理员培训费、造价员继续教育培训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培训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费、消防安全培训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费、主体班干部培训费和档案业务培训费等8项)。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收费标准降低10%。
【政策依据】
《陕西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财税〔2019〕26号)
32.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33.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省级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2)《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15号)
34.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