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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减税降费政策清单(2023年延续执行2020年政策清单)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1000 发布日期 2023-08-13 09:41
来源 安康市财政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减税降费政策清单(2023年延续执行2020年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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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延续执行2020年政策清单(6项)

  1.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的企业
  【优惠内容】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5.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享受主体】
  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政策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0〕19号)
  6.购入未完工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适用简易计税
  【享受主体】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20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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