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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减税降费政策清单(2023年延续执行2021年政策清单)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0999 发布日期 2023-08-13 09:38
来源 安康市财政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减税降费政策清单(2023年延续执行2021年政策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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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延续执行2021年政策清单(9项)

  1.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
  2.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
  【享受主体】
  宣传文化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或5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部分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3.西部大开发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4.延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5.取消社会抚养费
  【享受主体】
  社会抚养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2021年7月20日起取消社会抚养费。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社会抚养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62号)
  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享受主体】
  所有在安康参保失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
  (1)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1〕56号)
  (2)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纾困惠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58号)
  7.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享受主体】
  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政策依据】
  (1)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1〕56号)
  (2)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纾困惠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58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8.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
  【享受主体】
  出入境证件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6月10日起,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22号)
  9.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
  【享受主体】
  部分考试考务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会考等考试考务(含补考)费项目。
  【政策依据】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取消部分考试考务费项目的通知》(陕财税〔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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