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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开目录: 部门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3-098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09月30日
    文号 安发改粮食〔2022〕572号 公开日期: 2022-09-30 08:37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 关于《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康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规〔2022〕012-发改委003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各分支机构,市级储备粮各承储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2019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印发的《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发改粮食〔2019〕216号)同时废止。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康市分行
    2022年9月26日

    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根据《陕西省地方储备粮分级动用方案》《安康市推进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落实措施》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市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政策性原粮。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农发行安康市分行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充分运用技防等手段,加强信贷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第六条 市、县(市、区)政府储备直属企业按照承储计划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等业务,并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不得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城镇化进程、消费结构升级以及粮食区域市场调控需要的原则,重点向中心城市、价格易波动地区、灾害频发以及交通方便等有需要的县(市、区)布局。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共同下达给政府储备直属企业,由各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同时抄送承储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分支机构。市级储备粮所在地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在地原则,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确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储存市级储备粮,储备品种以小麦、稻谷等口粮为主。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计划因承储企业改革重组、变更,或者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或者严重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粮食流通管理政策规定危及储备粮安全的,或企业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承储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储存在市、县(市、区)政府储备直属企业。原则上储存在承储企业的自有仓房,承储企业不得租仓储存。政府储备直属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关于政府储备管理相关规定,除组织落实政府储备管理职责和各级党委、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外,不得从事粮食和其他商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信息管理平台,对储备粮的品种、质量、储备安全状况等实行动态远程监控。鼓励承储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粮食储备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发布等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承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制度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房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市级储备粮标识。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各承储企业定期对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档案。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加强粮油保管、质检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除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动用和轮换市级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号,不得人为造成市级储备粮的品质下降;
      (二)不得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市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三)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发展改革局,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由承储企业在储存周期内根据粮食储存状况适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轮换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研究提出轮换初步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承储企业下达轮换计划。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有利于保证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收到轮换计划后,科学合理制定具体轮换工作方案,明确轮出(入)品种、数量、储存仓号、进度安排等具体内容,适时报送轮换工作进度。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二十四条 粮食轮换原则上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承储企业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也可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委托承储企业开展。
      第二十五条 轮换经审计形成的价差盈余纳入市级财政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形成的价差亏损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弥补。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入粮食必须为当年度生产新粮,承储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粮食出入库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和粮食出入库检验项目规定,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市级储备库存。新入库粮食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级(含)以上标准,由市粮油质检中心进行抽样,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储备粮食进行统一的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进行验收。若在出库检验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要严格按照超标粮食处置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以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和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为依据。承储企业因未及时轮换而导致储备粮油陈化变质,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级储备粮的参考储存年限参照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正常情况下,粮食轮换架空期一般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轮换架空期期间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若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或响应突发事件应急需要,提前轮换出库市级储备粮形成超轮换架空期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延长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扣除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九条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市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等负直接责任。要按规定建立储备粮轮换台账(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入库前,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轮换方案组织对承储企业拟储粮仓库等准备工作进行确认;轮换结束由承储企业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对轮入粮食的数量、品种、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并出据验收报告。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费用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项使用。轮换期间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报送储备粮项目专项资金报表。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动用市级储备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储存库点、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结算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意见:
      (一)市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本市主城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市内两个及两个以上县(市、区)或本市主城区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执行市级储备粮的动用命令,落实运输车辆、物资、人力等,并承担运输任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动用方案结算。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市级储备粮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每年每吨100元(含市级储备粮质检费和监管费每年每吨6元在内)。
      (二)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每年每吨40元。
      (三)市级储备粮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
      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实行每季度拨付一次。轮换费用轮出时拨付2个年度,轮入时拨付2个年度。各项费用经市发展改革委初核后函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各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贷款利息由各承储企业与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或其分支机构结算。
      第三十九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补贴标准在合理范围内的增长机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步建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市级储备粮收购、轮入的入库成本先由各承储企业按照会计成本核算据实初步确定,再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在入库验收时据实进行核定。市级储备粮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轮换操作的,其轮入、轮出的价格由公开竞价形成。入库成本价由成交价加合理入库费用及交易手续费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四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金额按照入库验收核定成本价予以发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轮换销售及购入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或其分支机构的信贷监管。
      第四十二条 在特殊时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需动用市级储备粮出库形成的价差亏损及相关费用,承储企业应当单独记账,专档管理,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专项资金解决,用于补充市级储备粮库存。
      第四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由承储企业在费用补贴中解决。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经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负担。因承储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市级储备粮霉变、降等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在信贷监管过程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或存在不适于储存市级储备粮的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提出初步调整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九条 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各级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保证政策性信贷资金安全。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五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储备粮管理绩效自评报告编制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储备粮项目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承储企业,并督促承储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储备粮管理费用年度预算设立和项目资金分配以及对各承储企业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承储企业取消承储计划。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将市级储备粮计划下达给不具备市级储备粮承储条件的企业,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完善承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及时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陕西”“信用安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失信企业行业“黑名单”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和调整等计划及动用命令情节严重的;
      (二)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应急指令执行,以市级储备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市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储备粮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原2019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印发的《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发改粮食〔2019〕216号)同时废止。

      公文PDF原件:安发改粮食〔2022〕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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