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22-0979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30日 |
文号 | 安发改粮食〔2022〕573号 | 公开日期: | 2022-09-30 15:23 |
有效性 | 有效 | ||
政策解读 |
|
安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市级成品储备粮各承储企业:
为加强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依据《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成品储备粮管理实际,制定了《安康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6日
安康市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依据《安康市推进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落实措施》《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康市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储备粮,是指在市级储备粮规模内建立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市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成品粮食,包括面粉(含面条)、大米。
第三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应急动用权为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市级成品储备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级成品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应急动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成品储备粮的储存费用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规定,对市级成品储备粮发放贷款,对发放的市级成品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五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在地原则,加强对市级成品储备粮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成品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六条 承储企业对市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安全生产等承担主体责任,应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防护设施。承储期间发生的储粮损耗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其他损失,概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建立成品粮储备台账。
第八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成品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考察选定,择优选择市内经营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主要粮食加工企业或经营企业。
第十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储存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计划下达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期1-2年,合同到期后根据承储企业管理情况及应急需要可再进行续签。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承储合同,下达的承储计划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轮换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轮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储备库存数量不得低于储承合同数量。特殊时期,市人民政府需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指令,确保“调得出、用得上”。加工企业如需以原粮形态储存市级成品储备粮,必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按70%折率推算储存原粮数量,原则上以原粮形态储存数量不得超承储总量的70%。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执行市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指令时,应及时组织粮食运输车辆和人力,制定应急保障措施,承担运输任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成品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市级成品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档案,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不得入库和出库。储备粮动用出库时应附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储存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的仓库要保证屋顶、墙壁、门窗和地面完好,不渗漏,清洁干燥,配备防潮、防鼠等设施,保障市级成品粮储备符合国家质量、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市级成品粮进行处理,定期对市级成品储备粮仓房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八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应专仓储存,仓房应悬挂应急储运企业专牌。达不到专仓储存条件的,应在仓内成品储备粮储存区域建立标识。
第十九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及以下,包装物、计量误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识须要素齐全、清晰准确。
第二十条 市级大米储备质量等级应达到“国标二级”及以上质量标准,面粉应达到“标准粉”及以上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本金由企业自行筹措。承储企业依据承储合同向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申请储备粮贷款,允许承储企业通过其他商业银行或自筹资金等多种渠道筹措市级成品储备粮本金。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从农发行安康市分行获得储备粮贷款的,应当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专款专用,出入库资金管理要按照农发行安康市分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储备粮贷款资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和轮换费等储存费用补贴包干执行。大米储备费用每年每吨450元,面粉每年每吨380元,质检和监管费用每年每吨8.6元。
第二十四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费用补贴每季度拨付一次。由市财政局按补贴标准核定直接拨付各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贷款利息由承储企业与银行进行结算。质检和监管费用拨付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五条 市级成品粮储备动用出库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动用方案中明确。出库结束后,承储单位负责 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供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相关手续资料,由市财政局在30天内直接拨付相关承储企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市级成品储备粮动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 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二十七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市发展改革委汛期每月随机检查一次,其他时段检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市财政局、农发行安康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成品储备粮开展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农发行安康市分行工作人员实施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承储期间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由市发展改革委终止承储合同商市财政局调整承储计划。
(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承储企业库存数量达不到承储合同数量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仍不能补足库存的;
(二)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承储企业储备库存数量连续2次出现达不到承储合同数量要求或者累计出现3次储备库存数量达不到承储合同数量要求的;
(三)承储企业储存仓房、环境卫生达不到仓储要求或达不到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四)成品储备粮质量达不到承储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的;
(五)承储企业违反《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康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取消承储计划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所承储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按市政府下达的动用计划全部调出的,承储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成品储备粮承储合同到期未动用或承储期内承储计划被取消或调整的,承储企业所储存粮食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责任追究参照《安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公文PDF原件:安发改粮食〔2022〕573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