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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安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9-27 至 2023-10-11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消除蚊类、蝇类、鼠类、蜚蠊(蟑螂)类等媒介生物性疾病的危害,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康实际,市卫健委牵头起草了《安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11日。

      一、电子邮箱:365572824@qq.com
      二、信函:安康市高新区花园大道市公共卫生服务中心D座407室,邮编:725000。
      三、传真:0915-8992394 联系电话:0915-3219106

      附件:1.《安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解读说明

    安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


      附件2


    《安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


      一、 起草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有效阻断蚊、蝇、鼠、蟑等媒介生物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卫健委依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康实际,市卫健委牵头起草了《安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主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康实际,市卫健委牵头起草了《安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8月9日-15日征求各县(市、区)卫健局(爱卫办)、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同时在市卫健委网站公开征集了意见建议。8月24日-28日征求了市卫健委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对以上征集的意见进行了吸收修改,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是工作原则和职责分工。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专业防制与群众防制相结合,集中防制与日常防制相结合,环境治理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防制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领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和孳生地清除治理活动。市、县(市、区)教体、住建、城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广电、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范围,负责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二是主要措施。强化病媒生物防制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防制费用由各责任主体自行负担。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规定易孳生或易招致病媒生物的重点行业和场所,要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并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食品、餐饮、粮库等特殊行业应有防鼠制度及措施,水产品和肉类市场应有上下水设施并强化卫生管理。鼓励将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委托给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进行专业化防制。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管理,要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定期将服务对象、工作方案和消杀情况报当地卫生健康(爱卫办)部门,并接受爱卫办组织的服务质量效果评价。加强科学防制和技术指导培训,要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密度监测、药物消杀效果与抗药性监测,定期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密度监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病媒生物监测,不得挪动、损坏监测器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物。
      三是奖罚措施。各级爱卫会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违反《安康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意见反馈:https://www.ankang.gov.cn/Content-2628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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