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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0736 发布日期 2023-04-12 10:42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内容概述 为认真落实总局、省局有关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农村食品经营环节的突出风险问题,持续提升农村地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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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安康市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安康市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总局、省局有关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农村食品经营环节的突出风险问题,持续提升农村地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督促农村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聚焦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筑牢基础、补齐短板、提升水平,全面推行以“四有五不”为基本准则的规范化建设要求,持续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县(市、区)分层级、分批次,全面均衡有序推进辖区内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示范店建设,两年内达到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规范化建设工作遵循“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注重实效、不造盆景、因店制宜,不搞一刀切,不增加店主负担”的原则。

  三、创建主体
  全市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四、创建标准
  (一)摸清底数。各县(市、区)局要结合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全面、准确摸清辖区农村经营店在营数量,建立详细的农村食品经营店名单,确定规范化示范店建设目标。
  (二)全面规范。各县(市、区)局要督促农村食品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标《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要求,以“九有九不”为基本准则,全面规范经营行为。
  1.有制度。有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规章制度和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有公示。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表、健康证和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等食品安全信息。
  3.有承诺。按照《关于开展超市放心食品自我承诺活动的通知》要求,开展食品安全承诺。
  4.有设施。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符合贮存要求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5.有形象。经营和贮存场所环境整洁,设备设施、工用具等物品清洁,通风排气良好,食品离地离墙有序摆放。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有防尘防蚊等设施。
  6.有票证。规范使用“一票通”,主动索取、保存并装订食品进货票据,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留存供货商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
  7.有分区。具有合理的经营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直接入口食品区域与待加工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特殊食品专区专柜销售。
  8.有标识。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有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中文标签。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要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烟酒类的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
  9.有自查。定期查看是否存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或抽检不合格的食品,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及时下架。
  10.“九不”。不超范围经营;不擅自改变许可经营条件;不经营过期食品;不经营腐败变质、掺假掺杂等不合格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经营“三无”、假冒伪劣、来源不明的食品;不经营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不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分段推进。
  1.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3月30日前)。建立详细的农村食品经营店名单,根据“九有九不”基本准则全面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确定规范化建设对象。2023年,各县(市、区)建成的规范化示范店数量不低于总量的70%。
  2.规范建设阶段(2023年11月30日前)。针对确定的规范化建设对象,按照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建设要求,各县(市、区)局结合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指导农村食品经营者完成规范化示范店建设。
  3.检查验收阶段(2023年12月20日前)。各县(市、区)局组织对确定的示范建设对象开展检查验收,对达到要求的,在官网或媒体公示后授牌。市局将组织对验收环节进行随机抽查。
  4.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局总结规范化示范店建设活动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不足,不断改进完善工作措施。
  5.动态管理(2024年1月以后)。各县(市、区)局对辖区内通过规范化审核评价的农村食品经营店实施动态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取消示范店资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工作。市局食品流通科具体负责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整体协调和统筹推进,确保规范化建设工作落地落实。
  (二)加强宣传引导。在推进农村食品经营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各县(市、区)局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以知晓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为工作目标,以入心入脑、成为习惯为考量标准,组织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切实提升农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法律意识。
  (三)及时总结提升。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典型,总结经验,挖掘亮点,完善机制,提升质量,要在打造样板、示范引领的基础上,在本区范围内广泛推行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11月底前完成年度规范化建设任务,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各县(市、区)局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情况以及规范化示范店名单报市局食品流通科。(邮箱:akspltj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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