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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公开目录: 部门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3-073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16日
    文号 安市监发〔2023〕2号 公开日期: 2023-02-17 11:35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安规〔2023〕002-市场监管局001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现将《〈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伪造硒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硒产品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对伪造硒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硒产品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

    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符合《规则》规定的一般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

    符合《规则》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注:1.“裁量标准”栏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2.“适用情形”栏所称“规则”是指《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3.《〈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8日。


      公文PDF原件:安市监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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