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公开目录: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719776475/2023-0733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年02月16日 |
文号 | 安市监发〔2023〕2号 | 公开日期: | 2023-02-17 11:35 |
有效性 | 有效 |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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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安规〔2023〕002-市场监管局001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恒口示范区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现将《〈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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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伪造硒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硒产品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对伪造硒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硒产品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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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符合《规则》规定的一般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3倍以上0.7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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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符合《规则》规定的从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7倍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注:1.“裁量标准”栏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2.“适用情形”栏所称“规则”是指《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3.《〈安康市硒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8日。
公文PDF原件:安市监发〔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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