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享受扶持惠残政策重要依据,涉及残疾人的扶持政策(0-6岁残疾人儿童康复除外)都要求必须持有有效的残疾人证。申办流程如下:
一、户籍地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需携带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3张、身份证或户口本到所在县(市区)政务大厅残联窗口领取鉴定表,持鉴定表到指定医院(评定机构)评残鉴定。申请人为智力、精神类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由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陪同,并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2.受理。申请人鉴定完毕,将鉴定表交回残联办证窗口进行初审。
3.公示。县(市区)残联定期向镇(办)反馈初审名单,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公示);镇(办)将公示结果报县(市区)残联录入残疾人办证系统。
4.审核。县(市、区)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制作残疾人证。
二、“跨省通办”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通过网上或现场向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提出“跨省通办”办证申请,提交当地有效居住证明,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选择申请残疾类别。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
2.受理。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核实无误,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同时现场告知或通过系统反馈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3.残疾评定。申请人到经常居住地指定的机构进行残疾评定。
4.经常居住地公示。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公示完成后,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将公示结果录入系统。公示无异议的,相关材料流转到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残联。
5.户籍地审核、制证。户籍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登录系统,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属于其权限范围后,审核申请人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表、监护人证明、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等相关信息。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
6.残疾人证发放。户籍地县级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