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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0561 发布日期 2022-06-19 15:38
来源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现代农业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省现代农业产业园整体发展思路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农业农村工作总体安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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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现代农业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省现代农业产业园整体发展思路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农业农村工作总体安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符合相关申报条件,经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机构认定的经济区域。
  第三条  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由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牵头负责,市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是园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管理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和工作责任,加强对本辖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指导、管理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现代农业园区经营主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涉农(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化经营、商品化生产、市场化运营的理念,建立现代经营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利益联结机制,内部分工明确、管理规范、档案健全。
  (二)基础设施:园区布局合理,标识标牌及“四至”范围明确,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储藏、交易、配送等物流设施完善,有农产品销售平台。
  (三)产业规模:聚焦“6+X”等优势特色产业,在突出生猪、茶叶、魔芋、核桃、生态渔业、蚕桑六大产业的基础上,兼顾粮油、蔬菜、主要畜禽、特色林果等民生保供产业及效益明显、带动力强的林下种养业、特色产业和休闲农业,规划面积在300亩以上(林业、水利园区按照部门标准执行),主导产业的规模或产值占比达到60%以上,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条较为完整。
  (四)科技水平:园区应用现代化的生产技术及工艺流程,原则实施“畜沼园”和“林下+X”生态循环种养模式,新品种、新技术及良种良法覆盖率达100%,疫病防控、技术培训等服务保障体系完善,机械化、智能化、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在园区得到推广应用。
  (五)质量安全:园区坚持绿色发展,注重循环利用,推行“一控两减三基本”并取得实效,有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人员和相关管理制度,园区内农产品优质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突出打造名特优新高质农产品和特质农品,重点支持农产品硒含量达到富硒标准的园区。
  (六)示范带动:园区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高于周边区域,对农业产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和巩固脱贫成果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  申报市级航母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培育:市级航母园区必须为市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产业类型以生猪、茶叶、魔芋、核桃、生态渔业、蚕桑、粮油、蔬菜、主要畜禽、特色林果等为主,建设主体必须为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省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市级及以上产业链链主企业、林业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园区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水平居全市领先水平。
  (二)品牌建设:市级航母园区必须建立“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品牌体系,并成功注册自有商标,涉及农产品加工的园区必须通过SC认证,涉及林产品加工的园区必须有相应的加工厂房和设施设备,具备一定的生产加工能力,生产的产品符合市场准入要求;优先支持农产品取得富硒绿色(有机)认证的园区。
  (三)科技支撑:市级航母园区必须与市级及以上科研院所或技术推广单位合作,有长期合作的专家团队,注重新技术推广和新品种引进。
  (四)三产融合:市级航母园区必须按照田园综合体的建设模式,统筹园区一产生产,配套完善农产品加工,注重加工物流产出效益,适当发展“农业+”旅游、康养、休闲等新业态,生产、加工、物流、休闲等全产业链推进格局初步形成,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五)质量安全:市级航母园区必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措施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等技术,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六)示范带动:市级航母园区必须建立“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联合体发展模式,围绕带动群众增收、主导产业培育、三产融合和综合效益提升等方面,建立联农带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确保农民共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第七条  申报创建市级航母示范园区,原则上从市级航母园区中遴选,具体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园区主导产业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和较好发展基础,主导产业的规模或产值占比达到60%以上,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条完整,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规划布局科学全面:园区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中省市“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划总体要求,且区域相对集中、布局合理、彼此联系紧密、社会化服务功能齐全。
  (三)发展水平区域领先:生产设施条件良好,现代要素聚集力强,技术集成应用、机械化水平和管理信息化水平高,须有1家科研院所作为技术支撑单位,每年在新技术推广、新品种引进、新产品开发上至少有1项成果。
  (四)绿色发展成效突出:注重种养结合、清洁生产、循环利用,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质量可追溯,产品优质安全,无害化率100%,取得富硒绿色(有机)认证,园内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
  (五)联农带农作用显著:园区管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建立发展合作制、股份制、订单农业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辐射带动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民致富,园区内农民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10%以上。
  第八条  坚持国家、省、市、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四级联创”,申报市级现代农业园区须从县级现代农业园区中优选;支持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较好的县(市、区)申报创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申报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须从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中优选,并符合相应认定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出现非法集资、企业征信、偷税漏税、质量安全、重大疫情、环境污染、违法占地、拖欠农民工资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级航母园区、市级航母示范园区按以下程序申报认定:
  (一)发布申报指南。由市园区办牵头通过文件和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园区申报认定指南。
  (二)提出认定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园区经营主体根据园区产业类别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向县(市、区)园区办备案。书面申请应按照申报认定指南和认定条件,阐明园区发展规划、发展现状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现场核查论证。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在接到园区经营主体书面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依据申报指南和申报条件,对园区建设现状进行核查,对园区发展规划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并将核查评估结果报县(市、区)园区办。
  (四)行文推荐上报。县(市、区)园区办对初审合格的园区进行汇总,报请县(市、区)政府复核同意后,以县(市、区)政府文件将初审合格的园区名单及相关附件分别上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五)市级审查审核。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县(市、区)初审合格的园区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园区办。市园区办汇总后,报请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定市级园区认定名单。
  (六)公开公示结果。经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市级园区,由市园区办负责利用网络等媒体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七)正式认定授牌。经公示无异议,以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下达认定文件并授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市级航母园区、市级航母示范园区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扶持,其中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资金50万元、市级航母园区资金60万元、市级航母示范园区资金80万元,具体资金来源以年度预算为准。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地建设、设施提升、品牌建设、科研推广、融合发展、质量认证等方面。
  第十二条  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园区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园区办、财政局及行业相关主管部门是项目建设的监管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项目建设进度、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质量等实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建设期满后,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新认定现代农业园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未通过园区项目资金验收或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将追回项目资金,取消其现代农业园区称号,并暂停涉及县(市、区)下一年度的园区申报资格。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对全市现代农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对园区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梯级建设、有进有退”的竞争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现代农业园区1季1次的运行情况统计制度,由各县(市、区)填报现代农业园区季度、年度运营情况统计表,其中季报表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年报表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园区办。
  第十七条  建立现代农业园区2年1次的监测评审制度,市园区办按照现代农业园区认定条件和下列程序,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进行监测:
  (一)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含市级航母园区、市级航母示范园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园区办提交上年度园区总体情况、经营、技术、资金、人才、联农带农等方面监测材料。
  (二)县(市、区)园区办负责审核监测材料的真实性,提出监测意见,于监测次年3月底前报市园区办。
  (三)市园区办组织相关人员综合评价监测意见,提出监测建议并报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定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  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含市级航母园区、市级航母示范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相应称号。
  (一)监测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监测,或不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三)园区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有偷、骗、抗税违法行为,故意拖欠工资引起群体上访投诉,存在坑农害农或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四)提供虚假申报和监测材料的。
  第十九条  参与认定现代农业园区的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园区经营者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府奖励扶持资金的,由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取消其市级现代农业园区资格,并责令退回已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安康市现代农业园区(市级航母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安农园组发〔202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园区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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