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保障粮食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落实党政同责,强化抓点示范。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定期研究粮食生产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按照“六定六统一”的要求,健全完善各级党政领导粮食生产抓点示范制度,市、县(市、区)、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每人每年至少包抓一个相对集中连片200亩以上示范点。
二、优化种植结构,保障粮食面积。按照“稳粮、扩豆、增油”的总体思路,认真落实粮食生产年度计划任务,建立粮食播种面积到户台账,并作为统计调查、政策兑现和督查考核的依据。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占补平衡措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水产等产业,防止耕地“非粮化”。划足划优永久基本农田保障粮食生产,鼓励利用非耕地种粮,对依法利用非耕地扩大粮食生产的,每年在省级以上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适当奖补。
三、提升农田设施,夯实生产基础。按照“小变大、坡改梯、旱改水、宜机化”要求,统筹利用农田水利水保、高标准农田和巩固衔接等项目建设高标准农田,完善水、电、路、渠配套和水利灌溉设施,实现田成方、路相通、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利用冬春季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连片撂荒地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耕地改善提升。对改变土地地貌现状的,收集完善变化前后的印证资料,及时调整完善土地承包手续。
四、保护种粮者利益,鼓励村集体种粮。坚持“谁耕种、谁受益”原则,据实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补贴,无法兑现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可集中资金用于支持利用撂荒地种粮。弃耕抛荒连续超过两年以上的撂荒耕地,村集体依法收回耕地经营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以村集体协议流转方式用于种粮;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农机农技社会化服务组织,并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大科技推广力度,提高生产经营水平。深入落实藏粮于技战略,根据农时节令和气象条件加强粮食生产技术指导,开展重点粮油作物百亩示范点、千亩示范片高产高效技术集成示范区建设。加强良种、良法、良机配套应用,加大地方优良品种和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全程机械化、有机肥替代等节本增效技术,持续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积极开展“小麦或油菜或马铃薯同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和“稻油或稻渔油种养技术”等耕作制度革新,促进科技提产增效。
六、做大育强主体,扩大规模经营。聚集政策资金,支持引导各类工商资本、返乡能人、高素质农民和市场主体通过土地流转等方式,积极参与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支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开展代育代耕、代种代管、代收代烘、代储代销等社会化服务,并将其纳入粮食生产奖补范围给予奖补。建立和完善企业自营、合作经营和全程托管等粮食生产经营模式,形成利益共享的粮食产业化分工格局,引领带动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
七、加强防灾减灾,促进丰产丰收。严格落实重大病虫害防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小麦条锈病、草地贪夜蛾和稻水象甲等重点病虫害监测预警和统防统治,强化野猪危害防控和鼠害、鸟害防范,切实降低病虫或生物灾害损失。加强干旱、雨涝、大风、低温、霜冻、雨雪等自然灾害监测防范,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落实落细灾害防御措施,全力做好防灾减灾工作,G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确保粮食丰产丰收。
八、完善产销体系,提高商品价值。鼓励经营主体通过“合作社+农户”模式开展粮食订单生产,支持企业延伸粮食产业链促进三产融合发展,着力打造安康富硒有机粮油品牌,提升粮食生产产业化、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水平。大力倡导爱粮节粮,鼓励本地消费者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消费安康粮油产品。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科学布局收购网点,规范粮食收购秩序,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防止市场大幅波动,保障粮食生产经营者利益。
九、强化政策支持,提高种粮积极性。积极试点并扩大主要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把野猪危害纳入保险范围,扩大粮食作物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和受益面,实现粮食作物灾害应保尽保。各县(市、区)要把粮油生产纳入巩固衔接重点产业支持范围,统筹出台政策措施支持粮食生产,巩固衔接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粮食生产的资金比例不低于 10%。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粮食生产。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开发支持粮食生产的金融信贷产品,满足粮食生产经营者信贷资金需求。
十、加大督查考核,聚力抓好落实。将粮食生产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专项督查年度计划和巩固衔接日常检查重要内容,在耕种收关键时节开展实地督查核查,实行定期调度和通报。把粮食面积、产量和耕地保有量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工作落实。对年度粮食生产任务完成好和抓粮食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个人或种粮主体给予奖补,进一步调动各方重农抓粮积极性。
各县(市、区)要依据以上十条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支持粮食生产的具体措施和奖补标准;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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