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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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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局党组书记、局长 向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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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政府行政中心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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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15-328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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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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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次:乘坐3/5/17/18/30/21路至市政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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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职能
(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基本制度和生态环境标准及技术规范。依法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和各开发区等区域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地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区域大气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研究拟订市级地方性辐射安全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全市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定各县(区)、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监督县(区)、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十二)联系协调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负责中央、省委和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协调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对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
(十三)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市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法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安康。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按照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划转按照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及审定的划转事项目录实施,划转前仍由市生态环境局继续负责,划转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牵头协调全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和各开发区等区域较大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地方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区域大气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研究拟订市级地方性辐射安全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全市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制定各县(区)、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监督县(区)、开发区、市级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十二)联系协调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负责中央、省委和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协调市委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对各县区、市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
(十三)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全市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查处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全市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对外交流合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法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建设美丽安康。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按照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划转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具体划转按照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实施方案及审定的划转事项目录实施,划转前仍由市生态环境局继续负责,划转后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0915-3283215)
承担局党组、局务会日常性、常规性工作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事务,拟订机关工作制度;牵头起草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材料;牵头承办综合性会议,负责局务会议、专题会议记录、纪要,机关公文收发、印制、拟办,机关档案、有关印章管理,政务公开、机要保密、网络安全、机关安全(消防),政务督查、“两案”办理、政务信息报送、局网站管理运维,财务审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租车管理、机关接待、后勤服务保障、机关节能工作。负责协调钡盐新材料产业链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人事教育科(0915-3215820)
承担局党组加强政治建设、领导全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等方面的具体实施责任。负责全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巡察配合保障、政风行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负责环保体制改革、干部人事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生态环境大讲堂)、劳动工资、奖金分配、人事档案管理、老干部工作、双拥、优抚、反传销、反诈骗、内部考核、表彰奖励 、党组会议记录(纪要)。负责市级各项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机关、市域社会治理及平安建设、扫黑除恶、国家安全、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健康安康等)、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工作,帮联社区的创文工作,机关内部疫情防控、爱国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法制环评科(0915-3202446)
负责环境影响评价、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建设服务保障、生态环保项目管理、环保产业、清洁生产、科技标准、对外合作交流,政府法治、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查、生态环境邻避问题及社会风险防控、生态损害赔偿、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矿山及小水电整治,经责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诚信建设、深化改革(“放管服”)、营商环境、招商引资、支援高铁建设、文物保护、民生项目等工作。负责市区域生态空间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损害赔偿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污染防治科(0915-3181867)
负责牵头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总结及评估、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提标升级工作,牵头修订县区、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负责排污许可、减污降碳、应对气候变化、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污普)、环境质量报告、质量强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工作。负责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污染减排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自然生态科(0915-3211981)
负责自然保护地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文明示范(“两山”基地)创建、“林长制”、秦岭巴山生态保护、生态振兴、环保设施开放、环保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管理工作。负责市生态振兴专班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局乡村振兴联建帮扶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大气环境科(0915-3291209)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尾气、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治霾办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局包联企业、农业园区、茶园帮扶、运输物流、道路交通安全等中心工作任务。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水环境科(0915-3283926)
负责全市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水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牵头负责局“河湖长制”、节水城市创建、防汛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土壤环境科(0915-3211821)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重金属污染防控、农业面源污染、农村黑臭水体污染治理、人居环境整治、富硒产业、粮食安全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环保督察整改科(0915-3231616)
负责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落实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专项督察交办有关市生态环境局整改的工作任务。负责市蒿坪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局直属机关党委(0915-3215820)
负责局机关基层党建,抓好基层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领导局直属单位党支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915-3286061)
负责联系和协调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专项督察配合保障、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负责有关案件线索移交。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巡查。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市蒿坪河流域污染治理专班办公室(0915-3286061)
负责市蒿坪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市白石河硫铁矿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915-3201270)
负责白石河硫铁矿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四)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0915-3291200)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化学品等行政许可、污染防治及安全监督管理,垃圾分类、食品安全、消费“打假”、反恐怖、禁毒等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承担局党组、局务会日常性、常规性工作的统筹管理职责。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事务,拟订机关工作制度;牵头起草局年度总体工作计划、总结等综合材料;牵头承办综合性会议,负责局务会议、专题会议记录、纪要,机关公文收发、印制、拟办,机关档案、有关印章管理,政务公开、机要保密、网络安全、机关安全(消防),政务督查、“两案”办理、政务信息报送、局网站管理运维,财务审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租车管理、机关接待、后勤服务保障、机关节能工作。负责协调钡盐新材料产业链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人事教育科(0915-3215820)
承担局党组加强政治建设、领导全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等方面的具体实施责任。负责全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巡察配合保障、政风行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负责环保体制改革、干部人事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生态环境大讲堂)、劳动工资、奖金分配、人事档案管理、老干部工作、双拥、优抚、反传销、反诈骗、内部考核、表彰奖励 、党组会议记录(纪要)。负责市级各项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机关、市域社会治理及平安建设、扫黑除恶、国家安全、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健康安康等)、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工作,帮联社区的创文工作,机关内部疫情防控、爱国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法制环评科(0915-3202446)
负责环境影响评价、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建设服务保障、生态环保项目管理、环保产业、清洁生产、科技标准、对外合作交流,政府法治、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查、生态环境邻避问题及社会风险防控、生态损害赔偿、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矿山及小水电整治,经责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诚信建设、深化改革(“放管服”)、营商环境、招商引资、支援高铁建设、文物保护、民生项目等工作。负责市区域生态空间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生态损害赔偿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污染防治科(0915-3181867)
负责牵头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总结及评估、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提标升级工作,牵头修订县区、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负责排污许可、减污降碳、应对气候变化、环境监测、环境统计(污普)、环境质量报告、质量强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工作。负责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市污染减排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自然生态科(0915-3211981)
负责自然保护地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文明示范(“两山”基地)创建、“林长制”、秦岭巴山生态保护、生态振兴、环保设施开放、环保宣传、新闻发布、政务微博和微信公众号管理工作。负责市生态振兴专班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局乡村振兴联建帮扶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大气环境科(0915-3291209)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尾气、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市治霾办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局包联企业、农业园区、茶园帮扶、运输物流、道路交通安全等中心工作任务。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水环境科(0915-3283926)
负责全市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水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牵头负责局“河湖长制”、节水城市创建、防汛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土壤环境科(0915-3211821)
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重金属污染防控、农业面源污染、农村黑臭水体污染治理、人居环境整治、富硒产业、粮食安全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九)环保督察整改科(0915-3231616)
负责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落实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专项督察交办有关市生态环境局整改的工作任务。负责市蒿坪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局直属机关党委(0915-3215820)
负责局机关基层党建,抓好基层党组织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和制度建设。领导局直属单位党支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市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915-3286061)
负责联系和协调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专项督察配合保障、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负责有关案件线索移交。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巡查。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市蒿坪河流域污染治理专班办公室(0915-3286061)
负责市蒿坪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三)市白石河硫铁矿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915-3201270)
负责白石河硫铁矿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四)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0915-3291200)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化学品等行政许可、污染防治及安全监督管理,垃圾分类、食品安全、消费“打假”、反恐怖、禁毒等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