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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醒告诫函

索引号 szfgzbmsscjdglj-GK-2023-0509 发布日期 2023-09-14 10:00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概述 为确保全市气瓶充装环节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各气瓶充装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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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气瓶充装单位:
  为确保全市气瓶充装环节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市各气瓶充装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向气体使用者提供质量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自有产权气瓶建档登记,统一标识,并在瓶体标注本单位名称和气瓶编号,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二、严禁充装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严禁充装非本单位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和报废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未经安全评估合格气瓶、“黑气瓶”(改装翻新、来源不明、产权信息不清的气瓶)、瓶阀为非自闭阀的气瓶、50kg气瓶未分大小阀及液相阀带转换接头气瓶。不符合充装要求的气瓶一律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三、严格落实气瓶充装许可规范要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相应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不超过12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延续申请。自2024年1月1日起,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液化石油气瓶充装许可。
  四、全面落实气瓶充装信息化追溯管理制度。2023年11月30日前,液化石油气瓶全面实现电子标签或二维码,并实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监管平台上传数据,否则将责令停止充装活动;2024年12月31日前,液化石油气瓶全面实现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自动识别充装信息,并实时向省市场监管局监管平台上传数据,否则将责令停止充装活动。
  五、全面履行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的义务,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在气瓶瓶体醒目位置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举报投诉电话:12345、12315、0915-8951851。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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