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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医保服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0407 发布日期 2023-08-17 10:55
来源 市医保局
内容概述 为了弥补医保服务力量不足,加强对购买医保服务行为的管理,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推动服务科学化和专业化,有效提高全市医保服务水平。根据中省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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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保局:

  现将《政府购买医保服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7日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政府购买医保服务管理制度
  为了弥补医保服务力量不足,加强对购买医保服务行为的管理,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推动服务科学化和专业化,有效提高全市医保服务水平。根据中省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购买医保服务是指安康市医疗保障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和程序,委托第三方承办有关医保服务业务,并按合同约定的医保服务数量、质量、标准及绩效考核考评结果,向第三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条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是政府购买医保服务主体。承办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高效优质医保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政府购买医保服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范围、规模、数量和服务时限,并做好组织实施、规范和监督工作。
  (二)公开择优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医保服务的事项、政策、程序和标准,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办主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注重绩效原则。建立政府购买医保服务事项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评价方法,将考核评价结果与服务费用挂钩。
  第四条 承办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医保服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技能。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且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相关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誉良好。
  (六)法律、法规以及购买服务事项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根据安康市医疗保障局职能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以下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医保服务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范围:
  (一)定点机构日常核查;
  (二)医保基金使用大数据筛查核查;
  (三)医保改革信息技术服务;
  (四)医保信息系统维护服务;
  (五)涉及医保待遇的外伤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通过购买医保服务事项。
  第六条 依据工作需要的原则,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和中省市医保政策的规定,购买医保服务事项前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根据绩效评估情况编制购买医保服务事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编报部门年度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医保服务费用情况。
  第七条 根据编制购买医保服务事项,针对每个医保服务事项的范围、数量、标准、规模和服务期限,制定相应医保政策、基金管理、实施方案、服务费支付标准和形式、经办规程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确保每个医保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实施。
  第八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和程序,确定符合条件的承办主体,也可以结合购买医保服务事项的特点规定承办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办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应当遵循《合同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与确定的承办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第十条  实施购买医保服务应当自觉接受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并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执行情况。工作人员在购买医保服务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协作开户行)参与医保合作事项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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