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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0364 发布日期 2023-08-15 11:13
来源 市住建局
内容概述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整治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提升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水平,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文件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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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恒口示范区住建局,瀛湖生态旅游区规划建设局,中心城区房产交易与物业事务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整治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提升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水平,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文件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备案程序,强化动态管理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含代理、居间、租赁、策划及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或房地产中介服务”内容的机构,应当自机构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已做过备案但未取得备案证明的机构,也应重新申领备案证明)。未经备案登记,一律不得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
  (一)备案要件。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书面备案申请、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对市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提交上述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机构所在地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等材料。在办理经纪机构备案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采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入职时间、职业资格证书等),机构信息必须与市场监管部门申报信息一致。从业人员应如实填报采集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至少满足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国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的要求。
  (二)备案申请。房地产经纪机构持书面申请材料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登记申请。其中,安康中心城区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通知。
  (三)备案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向提出申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颁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应载明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于备案后一月内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或报刊向社会公示。

  二、规范经纪行为,严格明码标价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经纪行为中参照使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得实施欺诈行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时,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须有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国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签名认证。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接受社会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本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积极引导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持续加强交易资金监管,满足交易当事人对交易资金监管的各种服务需求。商业银行可以在房产交易大厅设置交易资金监管窗口,提供交易资金监管专业服务,对交易当事人自愿提出交易资金监管要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提供交易资金监管服务。
  全面落实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存量房屋买卖和租赁,必须通过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系统进行经纪服务合同、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网签及交易备案。
  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的经纪机构在承接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方可进行销售。经纪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诚信发布楼盘信息或广告,不得发布价格不实和销售进度等误导性、禁止性信息或虚假违法广告,不得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房屋差价或销售代理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及时更新信息,加强信用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发生注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等情形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发改委等3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制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评定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经纪机构信用标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进一步处理。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发改、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主管部门,加快制定并逐步完善行业信用制度,建设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将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机构或从业人员违法违规问题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经纪服务。对严重失信经纪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要联合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四、严格信息公示,畅通举报渠道
  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可在市住建局网站下载)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从业人员信息,业务流程,诚信经营承诺书,投诉电话及交易资金安全提示等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必须经产权人书面委托,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源或房屋已成交的房源,应当在房源取消或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从各类发布渠道上撤除。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在接受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时,应当要求其使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方式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向委托人说明和书面告知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规定事项,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委托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委托人履行合同等欺诈行为,使用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储、划转交易资金,以及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委托人可及时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依据各自职责调查处理。

  五、加大宣传力度,切实防范风险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群众法律观念,提高群众自我风险防范意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要会同其他监管部门通过正面引导、行业培训和主动服务,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强化行业自律,并适时将诚信守法的经纪机构向社会公布,提示委托人维护自身权益,有效防范风险,不断推动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六、强化监督管理,整治违规行为
  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与有关部门不定期对房地产经纪业务随机联合抽查,及时向社会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要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黑中介”、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对收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建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约谈等综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件:安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样本)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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