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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减税降费政策清单(2023年新出台政策清单)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0356 发布日期 2023-08-11 15:34
来源 市财政局
内容概述 安康市减税降费政策清单(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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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出台政策清单(8项)
  1.增值税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3.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4.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优惠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7.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8.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或个人
  【政策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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