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音频)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0318 发布日期 2020-10-20 16:11
来源 安康综合广播
内容概述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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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时候要遵循哪些要求?
  潘小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有哪些职责?
  潘小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哪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呢?
  潘小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如果父母有不得以的原因不在孩子身边,对于委托的监护人有什么要求吗?
  潘小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除了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哪些要求,请您举例说明一些。
  潘小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就是关于学校保护方面的内容,给大家列举几条。
  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对学校及其周边有哪些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
  潘小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就作出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同时第五十九条也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如果我们发现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该怎么办?
  潘小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原文链接:https://www.ankang.gov.cn/Content-2445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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