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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本级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23-027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29日
    文号 安政发〔2023〕9号 公开日期: 2023-06-30 14:25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本级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为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保障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有序衔接,根据《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扎实做好不动产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2〕51号)要求,现将我市市本级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3年6月30日起,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160平方公里范围内(除汉滨区、安康高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管辖范围以外)的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登记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安康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市农业农村局不再办理此类登记业务。对于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以下简称延包)中因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顺延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签订延包合同,市自然资源局依据延包合同在登记簿上做相应变更,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安康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2023年6月30日之前已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权属证书(或证明)继续有效;已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权属证书(或证明),在新的承包期继续有效且不变不换。今后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首次、变更、转移、抵押等登记时使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特此通告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9日


      公文PDF原件:安政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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