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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再次征集《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5-11 至 2023-06-12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局
      原《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9 号)部分内容已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安康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市自然资源局结合实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改稿)》。该修改稿经市司法局牵头审查修改后,现依据《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对外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11日至6月12日。
      通讯地址: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28号安康市土地统征整治中心储备科
      邮政编码:725000
      电子邮箱:1125408360@qq.com

      联系电话:3288133 3288139


      附件:1.《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改稿)》

         2.解读说明


    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11日


      附件2:


    《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改稿)》解读说明

      一、起草背景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9号)于2018年2月1日印发,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止。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对2022年度到期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提醒的函》要求,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1月29日向中心城区各有关单位发函征询意见函(安自然资函〔2021〕471号),2022年4月就书面反馈意见情况召开市区有关部门及镇办参加的座谈会,就安政办发〔2018〕9号文件的修改再次进行讨论。座谈会后,市住建局、安康高新区管委会、汉滨区先后提交了书面修改意见建议。市自然资源局就安政办发〔2018〕9号分歧意见较大的个别条款的修改,再次与有关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有关科室及法律顾问进行沟通。根据市区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建议和专题座谈会讨论情况,对安政办发〔2018〕9号文件的有关条款内容提出修改,2022年6月10日市自然资源局向市政府报送《关于对<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请示》(安自然资字[2022]203号),市政府领导2022年6月15日批转市区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我局对修改稿又再次进行补充完善。2022年7月11日,在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征集对<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修改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28日。挂网征求意见结束后,该修改稿按惯例,准备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2022年8月31日,市司法局向市政府提交修改稿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安司函[2022]139号),建议以市自然资源局名义印发或者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其原因主要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缺乏上位根据,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名义发存在法律风险。”
    2022年12月12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方意见,考虑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责任主体较多,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最终确定《安康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应继续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由市司法局负责协调省司法厅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
      此后,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结合规范性文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对修改稿又进行三次集中讨论修改。
      目前该文件的草拟工作已纳入市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录。 


      二、起草目的

      《安康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修改稿)》是在修改安政办发〔2018〕9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法规政策新变化及中心城区征收工作实践草拟而成。
      目前,市政府已经出台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有关文件(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征收集体土地的程序是法定的,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虽然仅是征收集体土地的一个工作环节内容,但因其征收对象基本为安康中心城区的村(居)民,涉及人群面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加之征收安置补偿涉及的资金量较大,因此安康市于2011年起,已将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单列出来,制定专门文件予以规范管理,先后出台了安政发〔2011〕7号、安政办发〔2018〕9号文件。本次修改稿沿袭2011年、2018年做法,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为确保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本次制定的文件在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和奖励补助标准等,没有进行大的调整,基本做到与正在实施的征收安置补偿政策有效衔接。


      三、修改内容

      (一)因单位名称、职能职责调整,需要相应修改的。
      1.原“安康市国土资源局”、“国土部门”建议统一修改为“安康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部门”;原“教育局”修改为“教体局”;建议删掉“扶贫开发局”职责,增加“市城管、信访、司法”部门的征收工作配合职责。涉及原文件第三条、第二十、二十一、三十一条。
      2.原“规划局”已经撤销,规划职能划转至市自然资源局,凡有“规划局”、“规划、国土部门”,建议删掉“规划局”;“规划、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涉及原文件第三条、第九条、第二十条。
      3.宅基地审批管理、中心城区“两违”管理因有关法规规定调整、管理职责发生变化,涉及个别条款修改:如原文件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拆除,不得纳入安置和补偿范围。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存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征收人应结合规划、国土等部门处理意见,…”,建议修改为:“被征收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由城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及所在地镇(办)等部门按职责进行处理,不得纳入安置和补偿范围。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前存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征收人应结合执法管理部门处理意见…”
      (二)原文件个别条款针对棚改项目拆迁安置设置的内容,因中心城区棚改项目实施属阶段性工作,与棚改有关的条款及内容,本次修改时予以删掉。
      如原文第三条涉及“城投公司”建议删掉;原文“第十五条  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可进入安康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定向销售存量商品房平台购房,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建议删掉该条款内容;原文第三十三条“…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或由征收人通过团购商品房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建议修改为:“…由被征收人自由支配、自行解决其房屋被征收后的安置方式。”
      (三)对原文件个别条款在实际执行中,有关部门及单位按规定应正常办理的事项,不需要在本办法另行强调和规定的进行了修改。如原文件“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凭征收协议和征收人出具的证明,在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低保、养老保险、就业培训以及子女入学等手续时,相关部门应优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予以办理”, 建议删掉该条款。
      (四)有关法律规定调整,需要相应调整内容的。如原文“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合法补偿落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不符,修改稿作了相应修改。
      (五)为更准确表述需要予以修改的。原文件标题《安康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建议修改为《安康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原文件多处出现的“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建议统一修改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原文件第二十三条涉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逾期补助费” ,原文件第二十四条涉及的“搬迁补助费”,建议修改为“临时安置补偿费”“支付逾期补偿费”和“搬迁补偿费”(详见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六)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的(详见修改稿有关内容)
      结合有关法规规定及征收实际,修改稿增加了草拟文件的相关依据(修改稿第一条)、充实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的原则(修改稿第三条)、完善不予补偿的情形(修改稿第八条)、细化了安置人口的计入和不计入规定(修改稿第十五条)、明确了安置房交付条件(修改稿第二十条)、对征收奖励补助办法规定进行适当修改(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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