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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五一”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索引号 719776475-GK-2023-0056 发布日期 2023-04-26 08:29
来源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容概述 “五一”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住宿餐饮行业市场秩序,防止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维护我市良好的旅游消费形象,现就“五一”期间住宿餐饮行业及旅游景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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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宿、餐饮行业经营者,各旅游景区:
  “五一”即将来临,为进一步规范住宿餐饮行业市场秩序,防止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维护我市良好的旅游消费形象,现就“五一”期间住宿餐饮行业及旅游景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宾馆、酒店、旅馆、餐厅等住宿餐饮行业和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依法合规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及服务,自觉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宾馆、酒店、旅馆、餐厅等住宿餐饮行业和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明码标价和服务收费公示,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价格承诺,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取消订单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宾馆、酒店、旅馆、餐厅等住宿餐饮行业和旅游景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旅游景区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宾馆、酒店、旅馆、餐厅等住宿餐饮行业和旅游景区经营者要对照上述要求认真进行自查,严格依法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在“五一”期间对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罚。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向社会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宾馆、酒店、旅馆、餐厅等住宿餐饮行业和旅游景区的经营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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