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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1〕40号),现就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属于居住性质的住户,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城镇集中供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单位申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的,应向水电气热经营企业提供由县级以上住建部门核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水电气热经营企业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三、各地住建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清单,并根据项目准入、退出情况及时更新。对退出清单的项目,水电气热经营企业自退出次月起停止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四、水电气热经营企业要做好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协作配合,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各地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