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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集《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3-02-06 至 2023-02-20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绿化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是打造生态园林城市的重要保障,推进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措施。为不断提高城镇绿化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绿色发展,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起草了《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在此全文公布。意见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日期为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20日。
      通讯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滨江大道1号建设大厦1617室城市建设管理科
      邮政编码:725000
      电话:0915-3210169
      电子邮件:469453785@qq.com


      附件:1.《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解读说明


    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3年2月3日


      附件2:


    《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说明
      现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城镇绿化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是打造生态园林城市的重要保障,推进我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措施。当前,随着我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绿地建设法定指标执行不够到位,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质量安全监管及竣工验收环节不够完善,随意侵占城镇绿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问题日益凸显。加之2011年实施的《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安政发〔2011〕21号)已经废止,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失去规范性文件支撑。因此,尽快制定出台《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解决城镇绿化中存在问题,提高城镇绿化管理工作水平,保证城镇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监督统筹并进,促进我市城镇绿化管理的法制化、常态化的制度保证。

      二、制定《办法》依据
      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对城镇绿化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促进安康市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安康山水园林、森林城市目标,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以及新的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已失效的《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安政发〔2011〕21号)基础上,重新制定我市城镇绿化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过程
      为认真做好《办法》的制定工作,自2021年8月开始,我局开始收集相关资料,启动了《办法》的草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政策和法规,在借鉴其他地市的地方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初步拟定了《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初稿)》,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多次组织行业领域相关单位进行集中讨论,并向市级相关部门征询意见,逐条修改,目前按照市司法局初步审核意见形成《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四、主要内容
      《安康市城镇绿化管理办法》共五章四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9条。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原则等。《办法》是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并结合安康实际制定。城镇绿化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保护、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为“规划与建设”共11条。主要规定城镇绿化管理规划与建设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级责任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程序规范,对城镇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保留绿化用地提出明确要求。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至15%;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城区园林绿化景观路绿地率不得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第三章为“保护与管理”共9条。一是主要明确了城镇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责任。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城镇绿地,由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公共场馆及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城镇开发边界域内的铁路、林业、水电、公路、机场、河道等专类绿地,由其主管部门按城镇绿地系统规划负责管理和养护。二是明确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绿化移植、砍伐等行为的审批流程。三是明确了市政公共设施与树木和绿化设施界线。管线建设与绿化建设发生冲突时,新建管线和新种树木应当服从规划,按照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要求解决。四是明确城镇绿地范围内禁止行为。严禁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严禁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严禁取土、焚烧,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严禁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四章为“法律责任”共15条。主要规定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于违反城镇绿化管理行为的职责分工,推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协作机制,明确违反城镇绿化行为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为“附则”共1条。明确《办法》的实施有效期。

      意见反馈:https://www.ankang.gov.cn/Content-2581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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