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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征收土地,国土监管
    索引号 719776475/2023-015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文号 安政办〔2022〕27号 公开日期: 2022-12-27 11:00
    有效性 有效
    政策解读
  •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安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政策解读
  •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6日

    安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和监督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安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是统筹协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重要事项,对重要问题进行审议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第三条  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  市规委会严格执行中、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市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主  任: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
      委  员: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招商和经济合作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安康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根据会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和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中省驻安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参加市规委会会议,享有委员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市规委会委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第六条  市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落实和执行情况;审议由市政府颁发的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审议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及经费预算安排;
      (二)审议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重要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化遗产地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四)审议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五)审议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城市级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方案;投资额度2亿元以上的城市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六)审议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重点区域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主要包括:
      1.市本级主干道两侧及一江两岸区域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标志性建筑设计方案;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安康高新区、城东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管辖范围内主干道两侧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标志性建筑设计方案;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以上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3.对城市景观、历史风貌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4.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重要地下工程;
      5.安康高新区、城东新区、恒口示范区、瀛湖生态旅游区管辖范围内的其它项目规划管理权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协调解决国土空间规划或其他重大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
      (八)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规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市规委会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对市规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涉及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并就提交市规委会研究的议题提出建议。
      第八条  市规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市规委会议事规则,支持市规委会工作;
      (二)承担市规委会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三)落实执行市规委会有关决议。
      第九条  市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市规委会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收集市规委会议题并进行初审,按程序上报市规委会审议;
      (二)负责市规委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起草并报审市规委会会议纪要;
      (三)负责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各项规划的协调落实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规委会会议的决定事项;
      (四)负责审查除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的其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市规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市规委会委员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得缺席应参加的市规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或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委托其他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市规委会采取议决方式,并以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由市规委会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会议召开程序:
      (一)议题审核。相关单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提交拟审议事项的书面材料,包括项目简介、规划编制成果及相关文件等,由市规委会办公室主任召开办公室主任会议进行初审,按程序上报;
      (二)会议召集。市规委会办公室整理汇总拟审议事项,经请示市规委会主任批准后,由会议主持人安排会议日程;
      (三)会前准备。市规委会办公室将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等提前发送至市规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强化会前沟通会商。与会人员需严格履行签到手续;
      (四)议题审议。会议审议议题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汇报议题,市规委会办公室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决议由主持人确定;
      (五)会议纪要。会议形成决议后,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会议纪要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整理后,报市规委会主任审签。会议纪要不作为对外行政行为的批准文件,只作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决定的依据;
      (六)会议落实。对会议决定事项,相关单位应严格贯彻落实,坚决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因政策调整等因素造成不宜实施等情况的,应向市规委会申请重新审议。

      第四章  审议原则
      第十三条  市规委会审议议题时,主要遵照以下原则:
      (一)坚持“湖城一体、疏解老城、重心北移、有序东扩”城市发展战略;
      (二)坚持以“城市双修”(生态修复、城市修补)促“城市双改”(老旧小区改造、小区物业改革),推动“城市双美”(美丽城市建设、美好小区创建),不断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优化城市发展布局,提升城市品位;
      (三)坚持疏密有度、显山露水设计原则,严格控制一江两岸、城市重点区域建筑高度,预留大型城市通风廊道,打造错落有致,具有节奏感和层次感的“城市天际线”;
      (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风貌设计,坚持把保护放在首位,守住文化根脉,留下城市印记;不允许破坏历史街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随意破坏或拆除文物、历史建筑等;
      (五)严格控制建筑造型、建筑色彩,禁止出现超大面宽、视觉封闭的“大板楼”,合理控制高厚比,避免出现过细、过薄、比例失调的建筑形态,建筑色彩应符合城市整体风貌;
      (六)坚守安全底线,重点关注消防安全、防灾避灾设计、地质灾害等方面,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七)坚持绿色、节能、环保,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重点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
      (八)严格落实公建配套要求,树牢片区开发意识,统筹规划布局学校、社区医院、社区养老、便民市场、绿地公园、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规范小区命名更名,完善内部交通路网,打造高品质15分钟生活圈;
      (九)合理规划新建、改造道路管线设施预留位置,确保各类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设施齐全、建设标准规范;
      (十)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管辖范围内一律不得审批以插建方式修建的商住楼,确需要修建的要报市规委会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安政办发〔2020〕35号)同时废止。


      公文PDF原件:安政办〔20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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