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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安康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营商办〔2021〕13号

    作者:佚名 时间:2021-11-04 17:51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字号: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康高新区、瀛湖生态旅游区、恒口示范区(试验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安康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附件:《安康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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